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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纪实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0

一、案例基本信息

涉案罪名:故意伤害罪

业务类别:律师刑事辩护

办案单位: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结案时间:20201112

结案方式: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姓名:李捷

执业机构: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二、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

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9日晚上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上阳路口南,因其女朋友赵某与被害人王某一、姚某交通纠纷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一双方产生厮打,姚某的面部鼻部有损伤,犯罪嫌疑人王某将被害人王某一鼻子致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王某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姚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辩护要旨】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小,且本次涉事事出有因且情况特殊,被害人是挑起事端的主因,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无罪辩护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指控犯罪嫌疑人王实施故意犯罪。公安机关并未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王某一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女友赵某受伤,随后发生王某与姚某与赵某之间的争执,并对被害人王某一与姚某涉嫌语言侮辱、肢体接触的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事后赶到后双方有肢体接触,但现场证人均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殴打王某一的行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而本案无法判断被害人王某一伤情是否当天形成,还是在事前、事后自己造成系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况且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再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王主动积极到案,其本人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且是初犯,也从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更无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小,且有悔罪表现,更何况本次涉事事出有因且情况特殊,被害人是挑起事端的主因。

三、对本案被害人王某一伤情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伤情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1.被害人可能存在虚假伤情。案发当晚被害人王某一并没有鼻骨骨折现象,而且受伤部位是头部及左侧面部,当晚派出所的监控录像曾有被害人王某一的影像反映被害人能够正常说话和呼吸,鼻部并未任何伤情。

2.没有证据证明当晚被害人是否到医院就诊,以及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存在鼻骨骨折。

3.对于鼻骨骨折存在轻微伤和轻伤两种结果,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并未征得犯罪嫌疑人认可,亦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王某一是否存在鼻骨骨折医学证明的信息王某并不知情,也无法判断被害人王某一伤情是否当天形成,还是在事前、事后自己造成,故该鉴定存在程序违法。

4.公安部有关伤害案件的规定伤情司法鉴定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委托,最长不超过7天,本案被害人王某一的鉴定超过该期限,从案发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底才出具伤情报告程序明显违法。

总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四、本案被害人王某一、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王及女友赵同样有受害的事实。

案发起因是被害人王某一、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犯罪嫌疑人王某女友受伤,犯罪嫌疑人王某到现场之前,其女友遭到被害人王某一、姚某语言及肢体的侵害,办案机关并没有引起重视,且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伤情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

【案件结果】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案,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

【司法文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案例评析】

一、要严格依法定罪,主客观相统一。

在判断王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要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也是因为被害人先挑起事端。故王某明显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主观恶性较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合法合情。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的表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合情合法。

【结语及建议】

刑事辩护是一个战役,应讲究战略、策略。辩护律师应当怀疑一切,其首要的就是怀疑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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