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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立法本意 成功辩护自首

来源:刘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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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谷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和其同伴三人将谷某殴打,谷某气愤不过,召集汪某等数人至王某处讨说法,双方遂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殴打。打斗中,双方有人捡起酒瓶、灭火器等器械殴打。后王某报警,汪某得知,告知谷某,谷某和其他人逃离现场,后谷某又回到现场,汪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警察到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进而将参与打架的所有人拘留,后移送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谷某、汪某、王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未认定谷某、汪某为自首。

[争议焦点]:

谷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观点]:

案发当晚,有人报警,于是谷某等四人一起逃离现场,谷跑到顾村公园北门,考虑到跑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有人因为他受伤,就又跑回现场接受处理。回到现场时警察已经在现场,在警察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谷贵亮为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谷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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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奇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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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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