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律师

刘小丽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来源:刘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人浏览

高某于20059月到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货物保管工作。201411月,高某以运输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加班费、拖欠工资差额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与工资差额。

庭审中,运输公司辩称,高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受理。经查实,高某于20133月初在未与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即自行离职,同年418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高某未提交其存在仲裁时效期间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高某提起仲裁申请的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即在高某达到退休年龄2013418日起1年内提出。高某于201411月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仲裁请求。(来源:山东工人报)

以上内容由刘小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小丽律师咨询。
刘小丽律师
刘小丽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9946 万人好评:2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小丽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