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律师

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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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频出的“抢孩风波”

来源:刘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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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大卫和中国人潇潇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约定自2012515日起至2013515日前两个孩子由潇潇抚养,大卫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2013515日后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

  离婚后,大卫从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13515日更是擅自将女儿露露从学校带走。由于大卫常年出差,他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经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写字楼中,露露被带走后也没有再上学,对此大卫的解释是露露是美国国籍,美国的法律并未强制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无奈之下,潇潇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露露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依法应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法律,子女抚养问题要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大卫作为父亲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义务,可见他抚养子女的态度消极,他将露露带走后拒绝告诉潇潇有关露露的下落,也没有让露露到学校接受教育,已经影响了露露的学习和生活,侵犯了露露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有利于露露成长的角度考量,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由潇潇抚养。

  ■法官提示

  子女在定居国受教育权应保护

  关于涉外抚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庄伟平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由于美国法律未规定义务教育,本案的美籍当事人将婚生女从学校擅自带走并拒绝送其返回学校,显然不利于婚生女的成长,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本案选择了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法官提示,跨国婚姻结束后,要保护未成年子女在定居国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离异父母要依法给予孩子一个稳定受教育的环境,随意改变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环境、随意改变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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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小丽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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