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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要求退款?

作者:郝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在天津市看重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清楚原告不具有天津购房资格后,给其出主意,先签协议,支付首期款将近60万元可以锁定房源,同时找天津的企业为其办理个人完税手续,等24个月后满足购房条件后再办理网签等正式购房手续。后原告基于个人情况不再决定购买该套商品房,要求退还购房款时被拒绝,并指出是原告违约,如果解除合同需要承担总房款20%违约金40余万,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吴XX委托后,指派郝江律师办理本案。郝江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分析证据材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认为本案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确定的方案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返还。

【裁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首期购房款,也放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

【律师分析】

   被告为了销售房产签订合同行为能够不受天津市房屋限购政策的约束,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安排第三方公司天津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代缴个税的方式获得在天津市的购房资格。这种行为明显具备规避天津市政府限购政策对天津市房地产市场依法进行调控的行为特征,《买卖合同》的履行,显然是以原告需要实施规避天津市政府限购政策为履行条件的,而该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原告要求和被告公司解除《买卖合同》 ,不再履行该合同,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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