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振朝律师

金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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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

来源:金振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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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中国**公司**分公司

地址:**

被答辩人(异议人):陈**,女,汉族,住址**********家园**D,身份证号****

案外异议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答辩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号楼之三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被执行人**公司为房产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而查封房产,并不存在任何错误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执行法院查明和异议人提供的粤房字第2286614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司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并享有房产的全部份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房产合理、合法,并不存在任何瑕疵或错误。

二、异议人提交的《借据》、《房产转让契约》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违法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房产证载明,房产的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房产转让契约》中也明确载明房产“属自用房产,不能上市挂牌交易”。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异议人也是将房产作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办理转让过户登记的。异议人和**公司通过虚构债务、违法协议抵债协议,属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让房产和逃废债务的目的,并且违反了法律上关于买卖标的物须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规定,因此《借据》、《房产转让契约》皆属无效合同。

三、即使《房产转让契约》合法、有效,但《房产转让契约》从2001年签订至今仍未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依法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在物权变动中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利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异议人无论与**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还是房产转让协议,也无论有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都因为欠缺登记公示要件而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异议人与**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合法、有效,也只能说明异议人对**公司享有交付房产请求权,该种权利属于债权,而不是物权。即异议人从未合法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当然无权提出执行异议和要求法院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使为真实,也只能证明异议人对房产取得了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能证明异议人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房屋租赁合同、水费缴费单据不能取代房产证作为房产所有权的证明,否则我国长期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形同虚设,更是对答辩人合法利益的极大损害和不公平。

根据《**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确认产权。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收件回执》(以下简称“《申报回执》”),异议人仅向有关单位(收件单位公章看不清)提交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转让契约》复印件,不符合上述确认产权的条件。因此,异议人之所以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完全是由于其申报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所致,而不是所谓的“政策原因”,而恰恰表明根据有关政策,异议人未满足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根本不可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四、异议人并未如其所称蒙受重大财产损失,即使存在经济损失,也是由于其不合法购买房产的行为所致,该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如异议人所称,异议人通过长期出租房产,已收取十年租金。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租赁合同,该房产出租面积690平方米,按照租金月1万元计算,异议人累计已收取租金不低于120万元,与异议人当初的70万元购房款相比,已赚取约一倍的经济利润,因此异议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失。

即使异议人遭受经济损失,该损失也是由其违法购买房产行为导致,异议人在购买房产时应当知道该行为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异议人应当自行担责,而没有任何理由将该种责任和风险转移给答辩人。并且,即使异议人与**公司之间的有关房产买卖行为合法,但由于房产至今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遭受损失的损失依法应由**公司赔偿。

综上,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和要求法院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保护国有资产免遭流失,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答辩人:中国**公司**分公司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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