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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国有单位总经理受贿罪所作的辩护词(下)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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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国有单位总经理受贿罪所作的辩护词(下)

编者 杨振夏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一是,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及《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5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认罪情况,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真诚悔罪,并且,没有前科,主动要求积极退赃,要求承担罚金,没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与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减轻予以处罚。被告人被羁押后,本人通过辩护人及司法机关转告亲属,请求亲属尽快尽可能退赃,虽然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经济困难,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关于酌情从轻处罚的原则要求。

五、被告人在案发前,在多年辛勤工作实践过程中,对单位及当地烟草事业的发展,所取得成绩,受到当地大多数群众的好评和乡、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与表彰,希望合议庭在量刑中,给予充分考量为盼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收受XXX4000元,XXX20000元等,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公诉人的其他指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备要件即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在本案中:一是,上一次开庭,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申请合议庭通知证人XXXXXXXXX等人出庭作证,其所做的证言是通过审判长、审判员的质问、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其证人因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所做的证言按照法律规定、法律原理、以及经验、理性等进行判断与鉴别,达到了去伪存真,为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提供了准确性事实依据,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二是,证人XXXXXXXXX等人作为证人已经在上一次出庭作证,其作证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控辩双方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赋予的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进行了质证。 虽然,上述证人今天开庭过程中因其他因素没有出庭,但是,证人上一次的出庭作证程序合法,其证人证言是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已经充分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应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建议法庭对所谓收受XXX15000元、XXX10000元、XXX11000元,以及XXX139月份的10000元且已经在事后全部退回的事实,予以考量,不作为受贿。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惟一性、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一旦在案件中,出现被告人供述、相关的证据不稳定、相互矛盾、多种说法的时候,要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用于定案采信的证据是不能够有其他解释的证据,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当一件事实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时候,法庭应当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与精髓。而本案部分事实证据存在对证人向被告人行贿的动机、是否是合伙、是否退还、相互之间私人关系如何均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

总之,被告人作为党和国家及人民培养多年的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朋友间关系定位不准,对是否属于合伙与是否可能触犯刑法区分模糊等等,自律性较差,进而触犯刑律,的确令人惋惜。但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具有特别自首情节,真诚悔罪,要求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回涉案资金,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没有前科,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合议庭从刑法的社会教育目的作为出发点,本着挽救被告人、挽救干部,以及保护XX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考量被告人为XX县烟草系统所做的贡献,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做有罪判决,不过应从轻、减轻对其进行惩罚,予以缓刑,以观后效,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接受法律的制裁,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真正实现刑法价值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当然,虽然本人初次到美丽、富饶、开放XX县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但是对XX县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仰慕已久,有理由坚信XX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一个符合法律事实的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振夏律师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

                         2016225

附件:刑法九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42【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相关法条】《修九》四十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解读】本条也是修九最大亮点之一【数额+情节】。

1)定罪量刑的标准上,不再规定具体的贪污受贿的数额,而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取代之,或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衡量之。

 2)量刑变化也较大:由旧条文的二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修改为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档由原来的七档减为现在的五档。

 3)总体上,新条文的量刑将很有可能会轻于旧条文。以贪污受贿十万为例(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按旧条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处罚;而按照新条文,10万元极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适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即在三到十年之间量刑。如果出台司法解释的话,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有可能会提高。

 4)设置了终身监禁刑,即新条文的第四款。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由法院根据情况,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缓刑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何种情况下可以决定终身监禁,法院对此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203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39|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131


 

  43【关键词】行贿罪

  【相关法条】《修九》四十五、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解读】这也是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的亮点之一。新旧变化:

 1)新增了罚金刑,旧条文各量刑档均不并处罚金,仅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旧条文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导致实践中行贿人很少受到追究;新条文下,仅在犯罪较轻且对侦破重大案件其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才有可能被免除处罚;而在一般情形下,对行贿人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

 【参考案例】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371|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68

  44【关键词】关联行贿罪

【相关法条】《修九》四十六、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增)

  【解读】该条为新增,罪名为关联行贿罪。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上述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就是关联人。单位可构成本罪行贿主体。

  【参考案例】暂无

 45【关键词】对单位行贿罪

 【相关法条】《修九》四十七、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解读】改为双罚制

 【参考案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0013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8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刑终字第179

   46【关键词】介绍贿赂罪

 【相关法条】《修九》四十八、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解读】改为双罚制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214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刑初字第171

  47【关键词】单位行贿罪

 【相关法条】《修九》四十九、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解读】改为双罚制

 【参考案例】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8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700|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5)汪林刑初字第19|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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