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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成员的量刑应考量所起的作用(下)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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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共同犯罪成员的量刑应考量所起的作用(下)

       — 一份为盗窃犯罪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振夏

 

二、赃款的分配事实上被告人、DD二人并不是均分。被告人实际分得赃款8750元,而DD实际分得9770元,虽然相差1020元,也就是说DD作为本次犯罪行为过程中的领导、指挥者,其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犯罪意图与作用,明显超过被告人作为被指挥、被领导者所起的作用。因此,被告人对所分得赃款多少的意图是保障听从任之的心态,分多分少,完全视DD的决定而已。从这一点来看,二人事先并不是共同预谋,完全是DD利用光辉厂内保卫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条件及优势地位,诱使智力不高、家庭贫困的被告人不知不觉才走向犯罪道路,故本案被告人DD应当是本次共同犯罪的主犯,而被告人应当是从犯。

三、被告人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到光辉厂里进行调查,但没有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在排查过程中,被告人完全承认整个作案过程。故应当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三部分第5条规定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当庭自愿、真诚认罪与悔罪,建议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7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因智力不高、家庭贫困、身体残疾多病,又受到DD利用光辉厂内保卫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条件及优势地位的诱惑才不知不觉才走向犯罪道路。故建议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河南省高院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自愿已经全部退赃,并已经取得当事人光辉厂的谅解,建议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8条、第9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七、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居于从犯地位。从案卷证据及被告的供述,被告仅仅是因受同案犯的诱惑,糊里糊涂参与犯罪,仅仅是在同案犯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建议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八、被告愿意接受罚金刑,建议法庭从轻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因受他人纵容、诱惑,糊里糊涂参与到犯罪过程中,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且,被告居于从犯地位,被告原籍所在地社区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条:“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和解协议是否履行或者为协议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除了考虑和解的因素,还应注重发挥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真诚的悔罪表现与愿意退赃、退赔及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情况,特请求法庭对被告本着教育的目的,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合议庭被告人予以缓刑或者免于处罚,以观后效,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振夏

                                    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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