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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证据质证目录(上)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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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质组织罪等

证据质证目录(上)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编者按: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其基本责任,应当依法维护被告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依据公诉机关提交或者辩护人依法调取的证据,依据法律事实或程序事实,进行有礼有节的辩驳,以求主持审判的合议庭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判断等等,达到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最终目的。特别是比较大的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需要律师针对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提出书面的辩驳(质证)意见,避免口头质证因法庭书记员的漏记造成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当然,证据质证意见需要辩护人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需要付出很大心血。本律师现将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质组织罪第一号主犯的证据质证意见,发表如下,仅供与同行交流,并敬请对刑事案件感兴趣的朋友对此提出宝贵意见。

一、第一组证据

1、刘X供述:问:你到底在奇石市场收多少钱?答:有两万多块钱,我也没有具体细算,收的钱我都花在吃喝招待上了。问:是否经村委研究?答:开会说过,但在奇石市场收钱的事,其他村干部都没有参加。因为这事分给我了,我主抓,我想着钱收来了我可以自主分配。

22009113日镇平县公安局询问侯X笔录,侯金柱说:钱收上来后,在我这里保管作为村里的收入,村里有事了,就支出去了,比方统一为村里修路了干活了。但有的建房户直接找到村长或村支书把钱直接给他们,就不再通过我了。然后支书、村长遇到公事可以直接把收来的钱支出去,再把签过字的条给我走账。

32011425日刘X家属提交的2009年单据6张(原件)。都是吃饭钱。

4、刘X供述,还有已开支并经刘金签字的据有1万多元,因刘金去郑州暂存放在玉都街道办事处干部曹彦恒处,刘金已申请调取。

质证意见:证明X村石雕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奇石户管理费等费用是用于村委会吃喝招待及其他公共用途,不存在刘X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X行为不符合“黑社会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二、第二组证据

1中共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证明(原件交公安机关)。

2XX县铭鑫斯迪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证明(原件交公安机关)

3XXX村组20多名村民代表联名给检察院领导的信(原件交检察院)。

质证意见:1中共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证明X中共党员,该同志自2009年元月份任五里岗村副村长至20104月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在配合县园区征用五里岗村土地方面,经常深入一线,耐心细致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为园区建设和县涉及XX村重点大事的顺利推进做出了不懈努力。特此证明。中共玉都党工委(章)201012.17”。

    2XX县铭鑫斯迪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证明:“企业于09年入驻园区以来,得到了企业所在地城郊乡五里岗村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村主任刘X,为企业征用土地、基建项目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使得企业于20105月顺利运行。”

3、五里岗村组20名村民代表联名给检察院领导的信;X是我们大家真心选出的村干部,在工作这二、三年中,对我们村里各项工作作出了大量工作,对村里架,做路和对园区入驻企业等工作,付出了很大心血,但由于年轻、工作办法欠缺正确经验,有些工作伤了部分群众,农村工作不好办,我们大家也理解他,望检察院领导明察,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证据证明刘X2009年元月份任XX村副村长至20104月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受到了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群众的好评。刘X不构成黑社会质组织犯罪。

三、第三组证据

1、关于刘X与朱X纠纷证据

1200868XX与朱X、朱XX签订的《赔偿协议》。

2200868日朱X、朱XX收到XX16000元出具的收据。

3200868日见证人XX收到XXX200元赔偿协议见证费后出具的收据。

质证意见:证明刘X与朱XX纠纷由朱X及家人挑起,过错在先。X、朱XX与刘X发生纠纷后和解,属于民事纠纷,该案已过去两年,刘X不构成犯罪。

2、关于刘X与李X纠纷证据

1)李X证言:我一报案,有人来我这儿调解,后来经过刘X、刘XX、李XX调解赔偿我3000元钱,我想着咱惹不起,也就算了。P.553

2)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后说带受害人到派出所做笔录,这时现场有熟人劝解,说不用去派出所了,私下调解处理,李X同意,我们当场回复110结果了。P589

3)李X与刘X调解书。

质证意见:证明刘X与李X 纠纷,X 违约在先,刘X打砸财物后向李X道歉,赔偿了3000元损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该事件发生之日起已超过6个月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关于刘X与虎x纠纷证据

1)虎X证言:今年3月份,村里村长苏X将村里我家及别人家的自留地卖了,当时我也没在家,后来村里组长苏X、刘XX把钱分给我们,也没说卖的那地,我老婆把钱接住了,我4月份回来就找着说这事,接着往上告状。P.593

2)苏X证言:协议自始至终都是刘XX出面,协议是同着我、士X、组会计庆X签订的,事后才知道这块地是刘XX买的。问:你知道虎X为啥挨打?答:他挨打的时间是在卖地之后,因为那块地中有李丙虎家的自留地,为这事他整天跑着告状,他挨打就是在他跑着告状期间。当时刘X还不是村长,他只是在村里工作,卖地自始至终他没有直接出面,他也没跟我说过这事儿。P.630P632

3)城郊乡派出所询问虎X笔录P591P597

质证意见:证明土地是刘XX买的,刘X没有参与。虎X家收了补偿款又非法上访,当时是奥运会期间,刘X是按乡领导指示制止虎X上访,是政府行为。刘X无法制止虎X上访,打砸虎X财物,是方法不当,X与刘X已达成调解,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4、关于刘X与司X纠纷证据

2010428日刘X与司X《和解协议》,刘X赔偿对方2000元,司X不追究刘X法律经济责任。司X、中人冯X签字,刘X因被刑事拘留未签字。

质证意见:证明X作为XX村村委会主任,代表本村与工业园区和国凡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岗村委为国凡风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地材,符合XX县政策和本村村民利益,合法有效。村支书李X委托外村人司纪川给工业园区拉沙建围墙,损害本村村民利益,依法无效。五里岗村村民对此不满并有权要求村委会主任刘X制止司纪川给工业园区拉沙,刘X制止司X、司X拉沙是履行合同和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的表现,而后双方撕打,双方及村支书李永歧均有责任。事后刘X赔偿了损失,双方和解,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质证意见:证明刘X与朱XX、李X、李XX、司X之间的纠纷都经过调解,并赔偿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上述纠纷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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