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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分析(一)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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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分析(一)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李某居住在河南省某偏远一个山区县的农村,于19957月与当地的姑娘丁某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后三年,丁某突然患有脑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1999年初,李某为了改变家庭生活现状,去广东打工,但是,到了20015月份,一直没有音讯。丁某因无钱治病而导致自己中度中风,且家里长时间几乎没有一分钱,处于流浪状况。20096月份,丁某无奈与生活在一个乡丧偶的王某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并于20104月份生育一女孩。20107月份,李某突然回来,要求追究丁某与王某的重婚罪及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丁某与王某非常害怕,从100余里的山区,来到南阳市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免费为他们进行了咨询后,他们高高兴兴地回家了。那么,本律师为他们提供了什么咨询意见呢?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咨询意见是:

首先,丁某与王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看,丁某与王某在形式上,的的确确已经构成重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丁某与王某因丁某无钱治病、生活极度困难不得不被迫结合在一起,属于重婚行为,因主观恶较小,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李某反而构成遗弃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明知丁某患有疾病,近9年既不给丁某一分钱,又不给丁某治病,导致丁某疾病恶化,几乎绝望,属于情节严重。完全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再次,既然丁某与王某构不成重婚罪,而李某的行为反而构成遗弃罪,那么丁某与王某就不应当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例已做技术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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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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