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案情概述:
黄某某为黄素娟和喻宜定的养子,自4岁开始便由跟随黄素娟身边,后黄素娟与喻宜定结婚并定居杭州,三人组成三口之家,后黄素娟与喻宜定先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两夫妻在去世之前曾到公证处立了公正遗嘱,将房产及其他财产由黄某某及其妻子继承。两夫妻去世后,黄某某到公证处去进行继承权公证,准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在变更之前必须要进行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告知他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方能进行公证。因两夫妇结婚没有其他继承人,黄某某无法走公证这条路,所以选择诉讼,但是诉讼也必须有被告,因找不到其他继承人,连被告都没有,如何诉讼?经本律师建议,由黄某某诉其妻子,于是黄某某委托本律师进行相关诉讼。
承办过程:
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其妻子不是继承人,该遗嘱公证由其妻子共同继承应为遗赠其妻子。遗赠的相关规定是受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财产继承。所以,利用这个法律关系,本律师向江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房产为黄某某一人继承。只要有法院的诉讼文书,黄某某便可以到房管部门做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由黄某某继承被继承人所有财产。
大量且繁琐的取证工作,最终搜集到相关证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小孩应该由刘某抚养的证据以及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的证据等多份证据。在整理好相关法律文书之后,本案得以顺利立案。
本案在之后的某天开庭,在庭审的过程中,王某及其代理人一致认为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很好,并坚决不同意离婚。本律师结合扎实的证据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观点来支持我方李某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王某的观点,经过多轮法庭辩论,激烈的庭审在持续3个小时后结束。
判决结果:
后该案依法判决如下:
一、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二、李某与王某婚生女王小某由李某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岁止,并由王某每月承担其女儿王小某生活费的一半;
三、由李某享有一个安置房指标。
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李某最终得以结束痛苦的婚姻,追求自主生活,同时也极大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