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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6万元

作者:李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量:0

仲裁庭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6万元

黎先生于201335日入职于东莞市长安镇的某公司处,入职时具体职务是生产经理,2022年11月份开始升职为公司副总。固定月薪每月13000元。2023年10月26日早晨,黎先生正常去公司上班,不料遭到公司保安的拦截,黎先生感到很不解,保安队长答复是公司老板、CEO、人事主管等人的交代, 不准许黎先生进入公司。无奈,黎先生只得给老板电话,老板不接电话,黎先生给老板微信,老板不回复微信。下午,黎先生仍然去公司上班,结果遭到了同样的拦截、27日、28日黎先生照常上班,结果仍然是被保安拦截,黎先生只得报警求助并录制了保安不许自己上班的视频保存。连续上班三天被拒后,黎先生终于明白公司是不给他上班了,而这种不明不白地被辞退,任何人都会依法维权,黎先生也不例外。之前黎先生从来没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权的经历,又从来没有与律师打过交道,因此怎么维权黎先生开始是一筹莫展,后来忽然想起自己之前的同事曾经委托过律师打劳动争议案件,于是就联系同事问询,其同事王先生在2016年委托我代理过劳动案件,他的案件几经周转,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对我工作态度及专业水平都十分满意,因此经过王先生的介绍,黎先生就亲自来到我的律师所详谈案情,并当天决定委托我作代理律师维权。

鉴于公司不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黎先生,却用这种操作不许黎先生进入公司。我们首先保存了公司拒绝黎先生进入公司的证据,包括视频,微信聊天信息,报警回执,以及社保部门通知黎先生领取失业金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公司已经用行为单方解除了与黎先生存在的劳动关系。

开庭时,公司在无法否认没有辞退黎先生的情况下,只得承认公司确实辞退了黎先生,理由是黎先生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证据是早在2020年4月份黎先生与下属发生冲突因而被记大过、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黎先生的下属和人事主管谈论黎先生是非的录音。作为黎先生的代理律师,我在庭上反驳道,黎先生被记大过发生在三年半前,当时黎先生有受过处罚,在这之后,黎先生由生产经理升职为公司副总,薪资也增加至每月月薪13000元,公司以这个理由与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常理。而公司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确定,即使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成因不得而知,在质量问题成因未能确定的情况下,公司把质量问题归责于黎先生显然毫无根据。至于黎先生的下属与公司人事主管的谈话黎先生并不在场,是否属实黎先生无法确认。如果把下属的谈话看成证人证言的话,则下属需要出庭接受质证。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的意见,支持了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6万元,这个结果是依法公正的,也是令黎先生很满意的。

本案案号为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23】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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