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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成功调解案例

作者:李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量:0

侵害商标权纠纷成功调解案例

居住在东莞厚街镇的梁女士偶然在网络上看到广州一家公司的餐饮品牌可以加盟,她对此很感兴趣,就联系那家公司问询,公司非常热情地向她描述了加盟其品牌的利好前景,这让梁女士很心动,就亲自到广州与该司负责人洽谈,最终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梁女士支付了十余万元加盟费。之后,梁女士开始筹备开店事宜。2022513日,梁女士申请的营业执照办下来了,同年715日,梁女士的餐饮店正式开始经营。劳心劳力后,梁女士发现店铺的效益远不如广州公司描述的那般,但梁女士并不后悔,她觉得既然开始了,就要坚持下去。谁知,20137月梁女士不期收到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应诉资料和诉前调解通知书,这让梁女士感觉很意外。看毕才知悉,原来,自己经营的餐饮店被深圳一家公司给告了,自己店铺的名字和招牌、装潢等侵害了那家公司注册的商标权。那家公司诉讼请求梁女士的店铺立即停止侵权,要改店名,改店招和室内装潢等,梁女士两相对比,觉得自己的店名和店招确实与那家的注册商标容易混淆,自己整改也并无问题。让梁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原告公司还要求梁女士的餐饮店赔偿人民币8万元。之前本已向广州公司支付了十余万元加盟费,劳心劳力后餐饮店未见有利润,现又要赔偿原告公司,这让梁女士深感困惑。

鉴于梁女士之前有就法律问题咨询过我,且彼此加了微信,所以这次梁女士向我简单咨询后,决定委托我作为此案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整理了资料,向法庭递交了答辩意见、补充答辩意见,梁女士与广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支付加盟费的凭证。开庭时,我们又向法庭提交了梁女士店铺整改的照片,梁女士联系装修公司洽谈整改的聊天记录,以及梁女士店铺请求变更名称的资料。庭前会议时,原告对我们的整改没有意见,但还是坚持要求赔偿。作为梁女士店铺即被告的代理律师我辩驳如下:一、被告之前确实不知原告和该商标的情况,否则被告就不会支付更高的加盟费给到广州公司而购买对原告的侵权,这是任何人都能够理解的;二、广州公司才是侵权的始作俑者,被告经营一直是依法有序进行,被告的所谓侵权其实是向广州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是合法的,原告应该起诉广州公司而不是我方当事人。三、原告2022929日知悉被告“侵权”并刻意保存了证据,原告从来没有告知过被告,如果及时告知,被告就会及时整改,原告知悉被告侵权后故意不告知被告从而放任被告继续“侵权”的后续时间不应计入侵权时间段,原告应自行承担后续损失。从原告拖长时间怠于维权可以推知,被告的行为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被告拖长时间维权有获取非法利益之嫌。

庭前会议结束后,法官宣布暂时休息后正式开庭。在这期间,法官仍劝说我们与原告调解,法官是体谅梁女士的,毕竟她已经向广州公司支付了十余万元的加盟费。但是鉴于无论东莞市中院还是广东省高院都不确认服务商标的合法来源抗辩,在原告不同意我方申请追加广州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是很难避免赔偿责任的。而调解无疑则会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我方提交的答辩意见、补充答辩意见、协议书及支付加盟费的凭证、整改的照片、变更企业名称的资料以及庭上的辩驳,给了原告很大压力,在法官问询调解方案时,原告主动把诉请的8万元降低到2万元,我反复向梁女士说明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调解,法官基本上是会判决赔偿的了,而判决的金额要远大于调解的金额。最终,梁女士同意与原告调解,但最多只能赔偿15000元,原告表示接受这个方案。至此,本案成功调解。

在案涉法院不确认服务商标合法性来源抗辩的情况下,梁女士的餐饮店难以避免赔偿的结果,而判决的金额不仅要参考原告加盟店的使用费,还要把原告合理的支出考虑进去,这样算来金额定会远大于这个调解金额的。在赔偿必然的情况下,梁女士选择调解方案就是最优的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的当事人减少了很大的损失,对作为代理律师的我来说,不失为一个得以成功调解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例。本案案号(2023)粤1972诉前调书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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