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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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的保姆失职导致损害发生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杨硕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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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李某与贾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贾某担任李某母亲的保姆,来照料其70岁母亲的生活起居,之后协议开始履行。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贾某陪李的母亲出门乘凉,中途贾某随意离开,等了半天不见踪影,李的母亲便颤抖着往回走,当行至200米开外的地方不慎摔倒,从此便卧床不起,一个月后离开人世。李某随找到贾某交涉此事,双方达成协议,由贾某一次性补偿李某人民币58000元,同时贾某将其工资卡交由李某在银行按月分次领取该款,直到领取够为止。当李某领取3个月后贾某反悔,李某随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履行协议。本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庭审中坚持认为该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故贾某应予履行,况且还是贾某失职才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至于死亡结果是否是贾某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本代理人认为并不重要。因为贾某没有按照雇佣合同约定的义务切实履行合同,那么贾某势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李某母亲的死是贾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则贾某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了,而不仅仅是58000元的问题了。法院随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贾某不服提出上诉,终审驳回了上诉。后来贾某申诉至高院,高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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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硕
  • 执业律所: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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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1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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