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琴律师

张学琴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离婚案 一审判决离婚 不支付抚养费

来源:张学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5
人浏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昌民初字第1 3xxx 

   

原告SS,女,1 9 XX16日出生,汉族,FFF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BB街。

委托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Z,男,1 9 XX12 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DD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小VV2 6X号。

原告SS与被告ZZ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ZHH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S及委托代理人张学琴,被告ZZ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SS诉称:200C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饭店生意,收入混同。2 0 0R56日二人举行婚礼,2 0 0R41 3日二人领取结婚证,同年1 11 9日儿子出生。从孩子出生至今,因无人照料孩子,原告放弃了工作,在家全职照顾儿子,精心呵护家庭。从2 0 0M5月开始,被告是白天不见人、夜晚不归家,对儿子漠不关心,即使回家,对原告也是恶语骂言、讽刺冷暴力,婚姻关系、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在警方处理后原告得以解脱。自2 01A1 0月开始,祓告便不再回家,自己在外快活逍遥,不再给原告及儿子生活费、房租,导致原告母子生活极度困难。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的行为对家庭及儿子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二人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维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儿子抚养费2 0 0 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ZZ辩称:同意离婚。我要求孩子由我抚养,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现在没有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SSZZ200R41 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DD2 0 0R1 119日出生)。本案庭审中,双方均同意DDZZ自行抚养。庭审中SS主张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东路森林大第家园X号楼XX单元X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ZZ给付房产折价款。经查,该房屋登记于ZZ名下,发证日期为2 0 0 R71 8日。本案庭审中,ZZ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建委档案查询查询结果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经调解无效,本院应准予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东路森林大第家园X号楼XX单元X号的房屋,但因该房屋可能涉及他人的财产权益,故本案不宜处理,对此原告可另行解决。原告主张被告有婚外情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双方有共同债务,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SS与被告ZZ离婚。

一、婚生子DD由被告ZZ自行抚养。

三、驳回原告SS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SS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ZZ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ZHH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LLL

文件编号;11125-152736-9-xxxxx                     O一一年十月五日

 

以上内容由张学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学琴律师咨询。
张学琴律师
张学琴律师
帮助过 5324 万人好评:2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学琴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9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