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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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3月4日,余某某驾驶黑色的奇瑞小车,用事先准备好的玉米撒在路边引诱山羊来觅食,先后将被害人高某某等35只山羊装入轿车内盗走。
案情分析:
盗窃案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案件,法院的量刑标准往往参考盗窃的次数及赃物的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本案就是典型的盗窃次数比较多,数额巨大,虽然事后受害者的家属写了谅解书,但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审判结果:
法院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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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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