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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节育手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作者: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练某1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4民终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

姚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4民终199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练某1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姚某有新证据证明练某1不适合抚养婚生女练某2。1.练某2出生于2016年8月3日,年龄尚小,自夫妻双方离婚后,练某2一直由姚某带在身边,练某1无法照顾练某2的生活起居。2.姚某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足以抚养婚生女练某2、练某3。3.2019)闽04民终199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练某2即跟随练某1生活,在此期间,由于练某1对练某2不了解,练某2经常生病。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练某1虽然行“双侧输精管结扎术”,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永久不能生育,医学上“双侧输精管结扎术”是可以复通的,正常情况下不影响练某1之后的生育。2.2017年4月14日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明确婚生女练某2、练某3由姚某抚养,双方应遵守。3.2019)闽04民终199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练某1不让姚某看望练某2。三、无论是练某2从小生活环境,还是姚某本身对孩子的付出而言,练某2跟随姚某生活显然更有利于练某2的健康成长。

练某1提交意见认为,姚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通常情况下,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人更适合抚养婚生女练某2,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练某1、姚某收入、居住条件等对两个婚生女儿的抚养能力,以及协议离婚时双方虽约定婚生女练某3、练某2均由姚某抚养,但离婚后双方仍同居且练某1已做节育手术的客观情形,变更婚生次女练某2由练某1抚养及姚某无需支付婚生女练某2的抚养费,并无不当。姚某认为练某1不适合抚养孩子,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不足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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