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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作者: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量:0

【案例简介】

戴某与徐某2020年3月因抖某直播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2020年5月27日,戴某出资359823.45元资助徐某购买汽车一辆。2020年4月26日,戴某出资4475915元为徐某购买位于杭州市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徐某名下。2020年9月,戴某、徐某分手。现戴某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戴某购车款359823.45元,购房款4475915元,共计4835738.45元。

【争议焦点】

1、本案的法律关系为附条件赠与合同亦或是不当得利?

2、若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戴某出资为徐玲购买房屋、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其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彩礼?

3、本案男方是否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其在恋爱期间所提供的出资款?

【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女方所提供的出资款,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其请求对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我国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采四要件说,具体而言:一是一方获利,即因某些事实的发生,由此增加财产总额;二是一方受损失,即受损人遭受不利益的事实;三是受损失与获利益有因果关系,即导致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的原因事实存在关联性;四是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保有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能够确定的是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女方获利,男方受损失,且受损失与获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难以确定的是女方取得男方的出资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根据,即若能够认定女方取得男方的出资系基于赠与关系,则无法成立不当得。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实状态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这种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的出资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也是双方为以后长久生活或结婚而添置的财产,系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而是通过各自的行为使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已经履行。但是根据生活常理,在达成赠与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双方心里都明白,一方为另一方购房、购车的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属于当事人成立赠与法律行为的目的。一般而言,目的本不应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但法律特别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使目的具有法律意义。而所附的条件就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本案中,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正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男方和女方在成立赠与合同的当时虽然没有明示,但基于生活常理,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附上了解除条件,即如果赠与之后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则赠与行为失效。

目前针对该问题,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某法院认为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不存在导致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故女方取得该项利益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而某法院主张女方取得男方的款项,系基于赠与关系,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虽然一方没有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是生活中此类给予大额钱款、购买钻戒甚至购置房产的行为一般都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附条件赠与。若能够证明本案戴某主张的款项是赠与徐某的,那么徐某因戴某的赠与而获得利益,应当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同时,戴某基于缔结婚姻的美好目的给被告出资购买汽车、房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故,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存在法律上的依据,其取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愿望,处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如一方为另一方购房或购车等行为。这种大额支付的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赠与合同。综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附条件赠与合同关系。

【本案男方是否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其在恋爱期间所提供的出资款】

这种大额财产的变动本质上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由于恋爱关系破裂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赠与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利益。

本案中,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然没有明示合同的解除及财产的返还问题,但从现实生活出发,一旦婚姻不能缔结,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就完全丧失了理由与法律依据,对已经获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该赠与合同实际是以双方能否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则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这也符合生活常理和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要求获得财产的一方将所获财产予以返还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的感情越来越脆弱,在昔日的爱侣之间上演着一场又一场的“翻脸不认人”的闹剧。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并且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赠与目的,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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