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能否退房
来源:郁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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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能否退房?
2010年12月李先生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购买方可以选择(1、单方面解除合同,2、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每日的违约金,甲方于2012年2月29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付清房款,但最终开发商还是逾期交房。2012年3月2日,李先生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上双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开发商答辩不同意解除销售合同,即使解除合同,其没有违约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确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实,但又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违约情节和违约后果,非违约方可依据法定、约定的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但又认为刑事解除权也应当依法、慎重行使。最终认为开发商延迟履行明显系事出有因,缺乏违约的主观恶意或重大过错。开放商的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时间仅仅超出合同约定迟延履行期限1天,该逾期1天的履行行为并没有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并不能造成原告权益的根本损害和实际损失的严重扩大。所以最终判决合同不予以解除。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本律师代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既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解除合同有效。判决开发商退还李先生购房款及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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