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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郁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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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16月,苏州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在上体育课时,参加跳山羊考试过程中摔伤,致使左右臂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人体伤残十级。经家长与校方多次协商,均未果。后诉至法院。校方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从事的是教育部门批准的项目,是符合该年龄段学生的体育课程,该同学发生事故,属于意外,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郁律师接手后,悉心分析案件情况,多方了解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认为小张同学在学校受伤,与学校老师是否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后经郁律师多次与学校的沟通协商,在法院的调解下,成功处理本案。 

律师手记:

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至学校接受教育,那么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即由家长转嫁给学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并不是学生在学校中受到的所有伤害,责任都将由学校承担。那么什么情况下学校才能被认定有责任,责任的比例如何划分,也是本案获得赔偿的关键。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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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郁丽
  • 执业律所: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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