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生效后仍要进行工伤赔偿
调解生效后单位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鲁照聚律师
申请人徐先生2009年6月23日到霸州某公司工作,粗轧工种,计件工资,月均工资5000左右。2010年2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1年11月23日经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其间经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000.00元,双方保持劳动关系。2012年10月28日,被诉人单方面辞退了申诉人,但未支付因申请人受工伤需要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所拖欠的工资共计116497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被诉人联系沟通,但毫无结果。遂于2012年10月16日向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向仲裁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徐玉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二、劳动合同书,证据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据四、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证据四、劳动合同解除备案表,证据五、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备案表,证据六、工资证明,证据七、工资解冻申请单。并发表了如下代理质证意见:
证据一、双方曾于2011年9月30日经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费用开支开支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人民币75000元;当事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适当工作。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当事双方不再……关系。
此调解书真实有效,从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当时只对停工留薪期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做出了补偿,并没有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支付。且这两项补助又是法定的补偿项目。
证据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该份通知书是在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说明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伤残等级情况,因此无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当时双方也根本没有提及此事,且补偿按规定这两项补助也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才会支付的。
证据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表、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备案表。虽然有此一份表格,但签订该表格的前提是单位要到保险公司报信相关的费用,与申请人协议签订的,并保证申请人还在单位工作,仅仅是为了被申请人的利益出具的一份不真实的备案表。
证据四、工资证明
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收入约为5000元/月。
证据五、工资解冻申请单
证明申请人2012年10月份还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保持有劳动关系。同时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
2013年1月6日,霸州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359.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0138.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8497.00元;2、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劳动者终于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化解了心中的郁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