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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李某兰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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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本情况 


    李某兰等人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与李某生、李某蓉、李某珍、李某等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委托某律所为代理人,指派彭某某律师为案件代理人,合同约定实行基础代理费加风险代理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即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基础代理费20000元;通过诉讼和解、调解或判决书、调解书等形式确认江某某分割的全部财产按遗嘱继承或按份共有取得的九套住房和三个商铺属于江某某部分权益(扣除李某部分)由李某兰等人继承的,李某兰等人支付风险代理费200000元。若只确定商铺按份共有,部分按遗嘱继承归李某兰等人,李某兰等人只支付50000元代理费。合同签订后,李某兰等人向蜀鼎律师支付基础代理费20000元。

    2019年10月李某生等人与李某兰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某律所与李某兰因风险代理费20万元和5万代理费发生争议。

    李某兰委托李小利律师代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律所的诉讼请求,李某兰不支付某律所风险代理费20万元和5万代理费。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20万元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二、关于5万元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

    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0万元风险代理费支付条件有二:一是江某某取得的三间商铺87.5%产权份额由李某兰、李某富继承;二是江某某按份共有应取得的九套房屋和三间商铺权益由李某兰、李某富继承。而该案调解结果为李玉兰、李常富共计分得三间商铺份额为48%,故200000元风险代理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

    案涉《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若只确定商铺按份共有,部分按遗嘱继承归甲方,甲方只支付50000元代理费”。某律所主张该条约定应理解为李某兰、李某富取得的商铺份额只要大于25%,就应当支付50000元。本律师认为50000元的支付条件为李某兰、李某富取得商铺份额57%(包含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后江某某应分得份额42.72%,李某兰、李某富应分得14.28%)。因合同中该条款约定不明,结合《委托代理合同》上、下条款的含义以及中心内容,可以认为本律师的观点也是合理的。重要的是,某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其出具的《委托代理合同》条款具有歧义,应作出不利于某律所的解释。因此,法院最终也没支持某律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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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小利
  • 执业律所: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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