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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小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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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案件情况

    自2018年7月6日起,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开始向徐某龙、徐某、郑某共同投资的四川某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茅公司”)经营的某餐厅供应甜品。截止2018年10月3日,餐饮公司已向某茅公司总共提供了价值51,107元的甜品,期间某茅公司未支付货款。2018年10月15日,餐饮公司和某茅公司为货款结算产生争议,因受到某茅公司的员工人身威胁,餐饮公司方工作人员报警,经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警,某茅公司的员工余某与朱某某于当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确认餐饮公司已提供价值51,107元的甜品,并约定某茅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支付货款壹万元正,月底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壹万元正,剩余货款31,107元需在下月底即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朱某某、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11月1日、12月21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共支付了30,000元,余下的货款21,107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5月9日,餐饮公司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某,该院审理查明餐饮公司向某茅公司经营的餐厅提供甜品,泰香茅公司拖欠货款21,107元,朱某某为餐厅的负责人,并认定朱某某的行为为履行职务行为,驳回了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3月12日,在没有结清货款,也没有通知餐饮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徐某龙、徐某、郑某简易注销某茅公司。三人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郑重承诺某茅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结清完结,某茅公司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于是,餐饮公司委托李小利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某龙、徐某、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07元;二、被告徐某龙、徐某、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1,1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2、律师点评

    本案本身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因被告一方将公司简易注销,而其股东均成为本案的被告。法院最终判决股东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因此,股东通常以注销公司来逃避公司债务,往往是不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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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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