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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手术后感染,医院是否担责?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0

颈椎病手术后感染,医院是否担责?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85月的一天,天气晴好,裴先生从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裴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裴先生称其因颈椎病在某医院住院,手术后发生感染,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裴先生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应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的比例很大。裴先生认为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71127日,原告因腰痛到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颈椎病,行经颈前路C4椎体次全切椎管减压钛笼植骨融合钢板内固定术等治疗。术后发生伤口感染,于2017128日转院至陆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处就医,诊断为:颈椎术后,手术后伤口感染,颈段脊髓损害。行颈椎后路内固定+颈椎前路感染病灶清除+钛板、钛网取出+取右侧髂骨植骨等治疗。于201712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椎术后伤口感染,颈段脊椎不全损害。此后原告进行门诊检查诊断治疗至今。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院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1、裴某某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评定为十级伤残。2、裴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陆仟元。3、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对裴某某的诊疗行为仅存在的病历询问中的不足,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4、重庆某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对裴某某术后切口局部感染、病情加重导致再次手术治疗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承担主要责任。经再次手术后裴某某的脊髓功能基本恢复,仅遗留肢体部分肌力下降,其医疗行为与目前损害后果仅存在一定的参与因素,考虑为轻微责任。

(二)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患者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并结合鉴定意见,被告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对裴xx的诊疗行为仅存在的病历询问中的不足,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重庆某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原告因病情需要选择手术治疗,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对原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或不足,导致术后切口局部感染、病情加重与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上述术后产生的后果承担80%责任,其余20%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现目前的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原告产生的医疗费111247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900元,共计116347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3077.60元,其余23269.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二、原告产生的残疾赔偿金643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65.15元、后续医疗费6000元,共计89551.15元,由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7910.23元,其余71640.9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三、鉴定费13000元,由被告医院承担。。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中所述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

程律师在此提醒患方,医疗纠纷赔偿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方举示了工作证明、证人调查笔录、证人保证书、工资领取记录、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证明(居住),居住证、租房协议书、证人调查笔录、证人保证书、房租收条、水电气宽带缴费单据等证据,法院因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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