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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颈部巨大包块,产检未发现,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0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3月的一天,天气清冷,重庆市某某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在该院产检正常的产妇,在外院分娩一新生儿,出生时颈部有巨大包块,抢救无效死亡,现起诉了该院,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与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医院很是放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64月,石某某在某区人民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于51日建立孕妇档案,因该院四维彩超已预约满,于626日、820日在某某医院行四维彩超检查,1122日再次在某医院门诊行晚孕彩超检查,以上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6122日,石某某在某医院行剖宫产娩出男活婴,新生儿出生时左颈部有巨大包快,1分钟后出现呼吸困难、唇周发绀,经抢救,家属签字放弃,死亡。经尸解确认“患儿系左侧颈部巨大高级别恶性肿瘤压迫气管致管腔高度狭窄窒息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石某某、张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某区人民医院对石某某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常规、无过错。2、重庆某某医院对石某某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常规、无过错。3、某医院对石某某的整个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

(二)法院认为

孕妇超声波检查是特定声波涉及体内不同密度组织的物理反射记录,检查干扰因素较多,不是直接的影像显现,超声波检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医院对此也进行了告知。本案胎儿所患肿瘤系高级别恶性肿瘤(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此肿瘤恶性程度高,发展、传播迅速(可在短期内迅速长大),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常规产前检查也难以发现。故三家医院多次超声检查未发现肿瘤,属于医学专业上的局限,并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某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予以积极抢救,在现代医学条件无法救治时征求家属同意放弃治疗,没有过错。故本案经审理以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医院对本案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故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观点

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如下观点:“医院对石某某进行了系统超声检查,出具了检查结果,均未发现异常,并进行了风险提示(超声检查胎儿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检查出所有胎儿畸形,胎儿畸形是一个动态形成的过程,超声报告只反映当时胎儿状况,胎心四腔心可见只能排除50%-70%的先天性心脏病,胎儿的手指、脚趾、耳朵、I度唇裂、隐性脊柱裂等器官一般不能显示清楚),石某某清楚自己曾有畸形儿史、此次怀孕有服药(毓婷)史,应该更加重视各种排畸检查,可在四维彩超提示有些部位看不清,不能完全排除畸形的情况下,自行去有条件的医院做非常规的进一步检查”。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鉴定过程中据理力争,鉴定专家采信了我方观点,依法做出鉴定结论:重庆某某医院对石某某进行四维彩超检查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一审法院遂判决医院不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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