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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看守所杨*聪二审辩护词

来源: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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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洗澡澡案二审辩护词 

扬*聪玩忽职守案二审辩护词(第一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扬*聪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两次开庭审理,结合两次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完全查清。依据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造成被监管人员罗*波的死亡,*概有着三种原因;

1、  罗*波死亡的个人原因。

从查明的事实部分可知:收押之前和收押之后,罗*波情绪反常,抵触情绪很*,且有明显的自杀自残倾向。

本律师在向证人陈*、郭*书调查时,他们说,在看了监控录像以后,他们亦有这个疑问!

吴*兴认为:罗波*是顺势撞墙,自杀死亡。

承办民警证明:在抓捕罗*波时,他准备自己点燃身上的衣服。

《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入院记录里填写:患者于3个小时前自己撞墙壁致伤头部,伤后无昏迷、、、、、罗*波也是如认同医院记录的。

按照常识:一个人在遭受一般外力推搡的时候,如果认真抵抗,不至于重重跌倒!从而丧失生命!

因此,本律师倾向认为:罗*波在受到他人推搡下,情绪激动,顺势撞墙,从而造成严重的创伤。

鉴于以上情形,建议法庭详细审读视听资料。必要时,委托鉴定部门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罗*波的死亡原因,无论如何都要搞个明白。

因为他直接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

2. 、罗*波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请法庭注意:罗*波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同监关押人员的暴力因素造成或引发。

3、 罗*波死亡的间接因素 :

整个看守所警力严重不足,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

因为条件限制,没能设立过渡仓。

需要改变看守所管理理念:坚决摒弃启用被监管人员协助管理的错误做法。

原因是多方面的,产生的结果如下:A、违反了对新入所人员进行过渡仓关押的规定。将一个情绪极不稳定的新入仓人员直接关押到2号监仓。、 31日夜间值班人员发现罗*波整晚睡在地板上,他竟然没有制止和向接班人交代。C、巡仓民警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仓内情况,睡地板、打架的情况他竟然没有察觉,岂不是“玩忽职守”?

二、 被告人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轻)

、 被告人负责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各方面的工作都能认真负责,往常和当天都没出现过问题。

2  、虽然发现罗*波中午睡地板而没制止,并且认为:中午睡地板问题不*。但这种疏忽*意的过错情节并不很严重。

、 321556分那一次短暂殴打行为,被告人没有看到情有可原。因为从登记簿上我们可知:在那个时间段,恰好他在处理一个提讯。另外,监控画面太小。作为一个视力已经衰退的中年人,很难“明察秋毫”。发生击打时间短暂,不盯着画面,很难发现,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 169分,罗*波致死的那次殴打行为,被告人发现及时,出警及时,措施得当。正确的履行了“监控岗职责”

、在当天的工作间隙,被告人两次下监仓询问情况,正确的履行了“管教岗职责”

三  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惩罚一个没有过错,或者没有明显过错的人,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但考虑到各方面的原因,辩护人亦同意在生活、政治上给出路的条件下,给于被告人合适的处罚。

辩护人可以放弃无罪辩护的主张,建议法庭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辩护人请求法院向有关人员有关机关发布司法建议书:对这次事件的其他责任人进

 
行适当的行政处罚。

 
扬*聪玩忽职守案二审辩护词(第二部分)

审判长,审判员:

刚*,公诉人在法庭发表了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认为:一审起诉书和判决书,皆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由于自己的过错和玩忽职守,从而造成罗*波被人殴打而死。起诉观点和事实的认定都是不当的。因此,公诉人改变了起诉观点。

公诉人认为:由于被告人平时懈怠工作,玩忽职守,致使所管理的监仓出现严重事故,从而导致被监管人员的死亡。应该受到惩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并且举证证明:在监仓形成以王东武为首的监霸。并且,在监仓搜查出违禁物品。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诉人改变起诉观点是对的,并且也是明智的。辩护人表示赞同。

但是,新的起诉意见是否就准确合法,符合法理,还有待商榷。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件。我们承认,涉及本案,前三个构成要件都已具备,但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并不具备:主要意见如下:

1、  公诉人必须完成以下举证,*能印证被告人的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必须的客观方面。A  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玩忽职守)。B 实施的行为和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罗*波的死亡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C 如果不发生这种行为,特定的结果是不会发生的。

2、  但是,公诉人并没有完成举证。

因为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而且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既便是被告人完全按照各种条例和规章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就能一定能保证罗*波不去自杀,或者是监所一定不会出现打架现象。

这种承诺和保证,无论从理论还是事实上。都是虚假的。

他就像“有教无类”一样,是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

因为,任何一个汽车司机,都不敢保证:即是自己完全遵守交通法规,都不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是新的起诉观点,仍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目的,对于一个人的惩罚,应当罚当其罪。对于一些人的罪过,应当罪当其罚。*能起到刑法目的,达到刑法作用。

因此,处理问题,找人顶罪的做法是极其野蛮的。是司法领域的丛林规则。

另外,在法庭调查中,对于被告人所分管的2号监仓搜出违禁物品问题,已作了查明:这是在被关押人员接见、提讯、会见、提押时候,外部人员、办理交接人员未尽职责造成。造成事实的原因不是被告人。

关于监霸王东武的问题。

首先,王东武是不是监霸是个问题。另外,本次殴打事件,王东武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再次,启用耳目协助管理,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综上所述:从辩护人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是一个工作负责,遵守纪律,忠厚老实,为人诚恳的人,无论是单位同事还是亲戚朋友都对其有较高的评价。辩护人认为:这样一个公民,辛辛苦苦为国家服务了*半生,身体已很衰老,上有老下有小,年龄太*,已经无法重新开辟新的生活。法律不可断其后路,应该给于出路。于他人、于社会、于国家、特别是于被告人自己的亏过改错,*有益处。

 
谢谢!

                              辩护人: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

2009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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