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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第一看守所杨X聪玩忽职守致人死亡案

来源: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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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儋州市第一看守所杨X聪玩忽职守致人死亡案 

   案情介绍;
   案件背景:2009年,自云南看守所出现在押人员被殴打死亡案件(网上称:”躲猫猫”案件)起,一连数起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被网络揭露。其中,海南儋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吴*波被同仓在押人员殴打致死案件也引起网络热议。被称为:海南“洗澡澡”案件。刘洋律师接受被告人、看守所民警杨X聪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1/2、审辩护人。此案在强大的舆情压力之下审批,辩护人的工作进行的相当困难,但尽管如此,刘洋律师还是顶着压力,冒着风险,认真调查取证;反复会见被告人;及时和法官沟通,鼓励法官不为舆情所迫,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当时的情况,刘洋律师打算作罪轻辩护。但被告人坚持要律师作无罪辩护。尽管刘洋律师最终以灵活的方式处理了辩护分歧,结果还是或多或少的影响力辩护效果!但由于本案取证及时,证件充分,最后法庭宣布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罗*波因为非法持有爆炸物被关押在看守所,因为罗不讲卫生,被同监仓关押人员失手殴打致死。被告人时任该监仓的管教,公诉人认为:由于被告人玩忽职守,对监仓人员疏于管理,最终导致了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案件的发生。
  辩护思路:承担责任,首先要看被告人有没有主观过错。没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出现危害结果,法律上认为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发生,难以抗拒。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监仓人员突然出现纠纷,突然动手打入,被打者身体失去平衡,瞬间跌倒地,头部撞墙,导致脊柱断裂,不治死亡。而被告人及时发现,快速反应,3-5分钟时间,开了3道门,走了哟40米的路(超出现场实践所须时间)。被告人何错之有?因为是“两岗合一”,被告人平时要呆在值班室接待来访,开门关门,观察监控。不可能24个小时呆在监仓门口。因此在本次死亡时间里面,被告人没有过错,不应该处以刑罚。
  控方理由:监仓人员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是由于管教人员平时缺乏教育、疏导、工作疏漏所致。因此控方认为,罗*波的死亡与被告人的工作疏漏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杨才聪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今天的庭审,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定义:被告人是无罪的。

一、罗*波的死亡与杨才聪的玩忽职守没有因果关系

1.罗*波死亡是一种突发事件,它据有一定的无法预见,难以防范,难以避免性质。

众所周知,被关押人员一般来说多是品行不端之人,囚之无异于囚虎。暴力事件难以避免。而且,古今中外,这是个久治不愈监狱痼疾。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因此判定被告人有重大过失。

罗*波的死亡尤其具有偶然性,他的死亡也不是加害人的本意。有证据表明,他的死亡包含有一定的自身因素。

2. 死者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不讲卫生,违反监所清洁卫生的规定。且不听劝告,且此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杀倾向。

3. 是被监管人员的违规殴打,导致他突然顺势倒地,致使其意外死亡。

4. 因此,他的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是:监仓突发性的斗殴,造成了存在自身问题的罗*波死亡。因果关系是直接的,是近因,据有法律意义。

二. 在罗*波死亡一案中,被告人本身没有过错:

1. 作为二岗合一的被告人,当日上的是正班。正班的主要任务是多样的,而且他都恰当的履行了义务

2. 观察监控器是正班民警的附带工作。即使如此,被告人仍然是及时发现了问题。第一时间做了明确的汇报、恰当处理、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赶到现场,在整个过程中,无证据证明杨才聪有任何过错。

3. *波死亡事件发生之前,即被告人接班之前的非常情况:脸上有伤、情绪不稳,晚上睡地板,如果是作为事故苗头来看待的话,也是应由前一个班次的人员负责,由于他们疏于向被告人交代致使恶性发展,与被告人无关。

4. 致使罗*波死亡之前的那两次轻微殴打行为,辩护人后来从监控器中看到的情况是:时间是短暂的,动作是突然的。没有被发现将是非常正常的另外:从当班提讯登记表的记录情况来看,杨才聪在15351559恰好在处理提讯,因此,发生在那一个时间段的所谓两次殴打罗*波没有被发现,应该是合理的,后来在回放监控中辩护人看到,那两场所谓“殴打”,是发生的如此迅速,消失的那么迅速!在一个香烟盒大的监控画面上,而且还要面对着一大片监控画面,及时发现应该是很难做到的!

5.  被告人已经尽了作为一个监仓民警应尽的义务,九点钟抽时间下仓去进行询问和安排。按照看守所的工作的安排,作为二岗合一的正班民警,当天是没有找新入所人员谈话义务的,也缺少谈话的时间和条件。从这一点来说被告人当天是较好的履行了义务。

6. 睡地板的情况根本不能看作出现重大的事故的苗头,单从睡地板现象无法推断必然会出现重大斗殴,以致于出现致死人命的结果。辩护人为此专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监管人员中午睡地板的情况,应该是常见的。如果因此而推断被告人玩忽职守,那是主观归罪。

鉴于此,辩护人认为:在平时工作中,被告人的表现和其他人的表现至少都是一样的,甚至于从领导对其评价和同事对其评价来看:他为人老实,工作负责,应该说他的表现是良好的。是优于一般人的。一个和别的干警的表现并无明显差别,甚至于工作表现还算优良的民警,被关押、被审判,并且有可能处于刑罚,既违背常情,又违犯法理。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对他不公道的。他只所以站在这里接受审判,说穿了,只是因为他“倒了霉”,他“碰上了”。但法律如果只惩罚一个倒霉的人,恐怕这法律本身就有问题!法律应该是惩罚犯罪的人,法律绝对不应该处罚一个无辜的倒霉的人。

如果说罗*波死亡事件,是有监所管理不当,也就是说是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的话,那承担责任的人绝不仅仅是被告人一人。绝不能硬拉杨才聪来顶缸!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所有与此案有关联的人共同承担,分析一下事情的前前后后的一些情况,本律师认为:分担责任的人应该有:

1)领导责任。领导应首先承担管理责任,他违反了新入所人员应放到过渡仓,一周后再入大仓的规定。当然,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因为监所没有过度仓。

2)新入监时的值班人员的在接收罗*波时的审查责任。上一值班人员共有三人,他们对罗*波脸上伤痕的来历没有询问、没有考虑他的自杀倾向。没有向后班的人员交代。 
3)在交接班时,上一班民警未将罗*波的特别情况向管仓民警专门进行交待的过失责任。

4)在被告人接班以后,带班领导是否对新入所人员的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了解的领导责任。

(五)巡仓民警的责任。为什么在巡仓时对罗*波睡地板的情况没有进行询问。

(六)谈话民警的责任。当天上午的谈话人万勇象谈话是否起到了作用,谈话是否询问了昨晚睡地板的情况。谈话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效果。

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无法回避的客观原因,那就是通过人大调查得出的结论:看守一所严重警力不足,每个工作人员每周要工作五十六个小时(正常的法定的工作时间是四十个小时),工作人员长期疲劳工作。这客观现象也是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日常工作行为,还是当班罗*波被殴打致死事件,被告人都没有表现出足以接受刑法制裁的渎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现象。而相反,被告人却是一个工作负责,积极、忠诚老实的好干警,如果将其绳之以法,将是一个重大怨狱。

请法官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除保证有罪的人得到惩罚以外,还应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因此,本律师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谢谢法官,谢谢公诉人。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洋律师

                                                          200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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