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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

来源:黄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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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故意伤害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逮捕,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涛,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殷某1在威海下船时,二人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打斗中,被告人王某将殷某1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殷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殷某1的损失,得到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殷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没有犯罪预谋,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接殷某1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时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某

书记员  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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