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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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高度盖然性判案的上诉状

来源:黄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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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状

上诉人:XX公司(原告被告)。

被上诉人:XXX(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认定:“XX公司于上述协议签订的次日进场施工,并于同年11月22日施工完毕”。 事实上,上诉人早在2009年10月23日就已施工完毕并退场。所以即使死者确系在XX公司拆围墙时被砸伤,那么此时上诉人已履行完合同并已退场,该事故应与上诉人无关。

二、一审中,原审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确系在XX公司拆围墙时被砸伤。原审法院不能以推理判案。

原审中,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用以确定是在XX公司拆围墙时被砸伤,并且这一陈述前后前后矛盾。七原告在诉称中讲:“下午XXA和XXB又在该公司围墙外捡砖,被墙上未拆完的遮檐板掉下砸伤”。而在举证中又陈述:“被砖头砸中XXB并致其受伤”,到底是被遮檐板砸伤还是被砖头砸伤?还是其他外力?一审中,原告仅提供了死亡记录,该记录确定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颅脑外伤等,但这一记录并不能确定外伤是何原因导致,到底是钝器还是锐器还是其他外力?还是自己摔倒碰到其他硬物?我认为没有鉴定结论来确定这一事实,法院以“高度盖然性”来推理办案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并且违背了法定的证据规则,属于法官的主观臆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从证据上看,原审原告在证据上连微弱的证据优势也未达到),原审原告提交的另两份证据仅是证明XXB受伤以后的情况,并没有证明其如何受伤。原审忽略了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综上,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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