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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第三者宫外孕的该如何赔偿

来源:黄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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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第三者宫外孕的该如何赔偿

一、       案情简介。

2008年原告X女(未婚)与被告X男(已婚)相识后,发生了性关系,并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恋爱关系。2010年X女发现自己怀孕后,独自去医院做人工流产,检查后被告知系宫外孕,需切除一侧子宫。手术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相关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五万元。

二、       审理情况。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道德调整的范畴,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发生性行为,并导致原告宫外孕,对此原被告负有同等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应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对原告因宫外孕所产生的后果,被告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由被告承担50%。

作者认为:双方的行为虽受社会谴责,但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应当予以保护。双方对自愿发生性行为都有过错,但发生性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宫外孕并没有过错,因此作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来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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