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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作者:姜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0 浏览量:0

                                                

        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小李(男)在一家企业工作,薪资颇丰。工作了几年的小李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次年,小李认识了小黄(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小李新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小李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小李婚前所购房产的产值已达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屋的分割时,小黄主张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李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此房屋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和小黄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屋仍然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其增值小黄无权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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