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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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管费 律师代理物管维权获胜

来源:李云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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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管费  律师代理物管维权获胜


原告罗平县××物业有限公司系罗平县创富时代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罗平县创富时代商业步行街的业主之一,但从未向原告缴纳物管费,累计下欠物管费303745.68元。

被告拖欠物管费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本律师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无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其未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其已委托了昆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平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1、原告依法与罗平县创富时代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是罗平县创富时代商业步行惟一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2、被告以与原告无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从未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悖;3、原告依照与罗平县创富时代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与罗平县创富时代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2011﹚罗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1515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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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云坤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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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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