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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济南某县**医院医疗纠纷案

来源:王院中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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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舜翔律所受本案原告王--的委托,特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已十分清楚,法律责任也已十分明确。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医疗过程

2010年228(农历正月十五)凌晨4点左右,原告由于背部疼痛到被告处就医诊疗,王--主治医师接诊。就诊前原告在家人搀扶下尚能自行上楼、出入病房。约420分,王--在没有为患者做完善辅助检查的情况下给患者局部注射封闭,注射后患者立即出现双下肢不能活动,检查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痛觉消失。约730分开CT检查申请单,8点左右做CT检查,9点左右患者家属拿到CT报告单,多次联系王--医师,没有找到,其他医生无人对此负责。14点左右,有关医生建议病人转上级医院,病人家属表示同意。15点左右,患者出现尿潴留。1630分左右,病人转院。转院时也没有见到王--医生。

二、     ---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1、---**医院在对王**进行局部封闭注射前没有对其进行认真细致且完善的辅助检查,只是怀疑为关节突关节部位的滑膜嵌顿,因而治疗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2、患者于当日8点左右做CT检查,9点左右拿到CT报告单,但之后一直找不到负责医生。主管医生11点得知结果,却“误以为”是11点结果回报。可见医院方面存在失误,由此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

3、正如--**医院王--医生说的那样(除非麻药注射到脊髓或蛛网膜下腔外,否则不会出现下肢肌力立即0级及痛觉立即消失症状),但恰恰出现了这样的结果,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局部封闭注射确实注射到脊髓或蛛网膜下腔。

4、尽管麻药是向棘突两侧的肌肉注射的,尽管是2点注射,但患者家属当时清楚看到其在一点注射时医生是两次扎入针管,即针头扎进皮肤后不知何故又抽回,又用力扎入,这使患者家属高度怀疑此时针头已经扎到椎管。齐鲁医院当日晚些时候所做CT检查也显示T1-T3椎管内出现血肿。

5、封闭治疗前医生准备工作草率。医院--医生在对患者进行局部2点注射封闭前,并未对患者进行适当的安排,只是让患者家属用两手从下面托住患者。在患者背部弯曲的情况下,医生对进针的深度、用力的程度等判断肯定与正常体位(如平躺在床上)情形下进行这种医疗行为存在偏差。如果注射封闭前医生准备认真、细致,就不会出现“因变换体位,造成加重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

6、当日9点左右--**医院所做CT报告显示T1T3脊髓外硬模下血肿。由于患者于8点左右去做CT 检查,此时距封闭注射已将近4个小时,故不能排除是此次封闭注射造成了血肿。

7、即使患者入院时椎管内有出血及血肿的可能,但医院并未对患者椎管内是否有出血及血肿进行排除。由此,其对患者“因变换体位,造成加重的可能性较大”的结果理应承担责任。

8、当天约6点请麻醉科值班医师王--主治医生,但会诊结果如何以及会诊意见是否被采纳,患者家属并不知情,医院也从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9、医生的诊疗行为不合规范。在未确诊患者病情之前,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完善的辅助检查,特别是在未做CT检查前不能进行盲目治疗。然而本案中,医生先给患者进行局部封闭注射,后进行CT 检查,这本身就不合乎医学常规。

10、无后续有效治疗措施。在9点左右患者CT 检查出结果后,已经有血肿现象,但直至下午4点左右,医院并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疗措施。

11、--**医院管理混乱,医生擅离岗位。因为当天是农历正月十五,主管医师找不到,打电话说回老家了,别的医生也不管。作为患者,其没有得到医院合理及时的治疗,医生擅离岗位,且没有进行合理交接。

12、---**医院耽误了患者进行更好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患者家属于当日上午9点拿到CT 报告单,但怎么也找不到主管医生,去找院长但院长不在,别的医生不管,告知家属还是要找主管医生,患者家属辗转医院各处终于找到王--医生联系方式,却被告知来不了,患者家属此时真的是求助无门。由此,一拖再拖,迟迟不能转院。对此,医院应当负有责任。

三、     被告不当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患者在---**医院就诊受到损害。患者在---**医院接受局部封闭注射后立即出现双下肢不能活动,检查双下肢肌力0级,双下肢痛觉消失症状。也正是在---**医院就诊的当天下午,患者即出现大小便失禁现象。

四、     ---**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不可否认,患者是在---**医院接受封闭注射后直接导致双下肢不能活动,因为诊疗前还能在家人搀扶下上楼就诊、出入病房。医院就诊前,患者四肢仍能正常活动,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为什么进行封闭注射后即出现肌力为0、痛觉消失症状?应该说,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直接导致了这种后果。医院企图以时间巧合的理由来进行解释,完全是一种狡辩,是违背医生职业道德,是极不负责任的。

五、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关于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就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上诉人只需证明有医患关系存在及损害结果发生。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在被告就诊的病历、和其他医院诊断的病历,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而且原告有损害结果发生。所以,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应该由被上诉人举证。

3、被告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总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应该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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