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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3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孙建国诉称:我与张凤、中介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后张凤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出售诉争房屋。诉讼请求:1、判令张凤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张凤协助孙建国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孙建国名下;2、判令张凤支付孙建国因逾期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按每日1625元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止;3、判令中介公司协助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张凤辩称:我认为孙建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首付款,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中介公司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孙建国、张凤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也愿意配合双方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三、审理查明


  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系张凤所有的房产。2015年11月30日,孙建国与张凤(委托其父张冰)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建国购买张凤名下的上述房产。当日,孙建国、张凤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11月30日,孙建国给付张凤定金5万元;2015年12月20日,孙建国给付张凤定金25万元;银行面签当日给付73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孙建国向张凤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12月20日,孙建国向张凤支付定金25万元。2016年2月28日,中介公司为孙建国与张凤办理了网签手续。


  张凤表示孙建国未按约定于2016年2月28日到贷款机构办理面签手续,亦未按照约定给付首付款73万元。对此,孙建国称2016年2月28日其与家人在国外旅游未归,后经中介公司协调,双方定于2016年3月8日到贷款机构办理面签手续,但张凤没有到场,故孙建国未向其支付首付款73万元。对此,孙建国提供微信截图予以佐证。张凤对孙建国提供的该份证据不予认可。中介公司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张凤对孙建国主张的违约金提出异议,认为在本次诉讼中孙建国没有实际损失。孙建国表示愿将剩余房价款一次性给付张凤,并承担本次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张凤、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孙建国办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孙建国名下,孙建国负担此次交易的相关税费;


  2、孙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凤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95万元;


  3、张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建国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4、驳回孙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建国、张凤各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等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诉争合同签订后,孙建国与张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到贷款机构办理面签手续一节出现小的瑕疵,问题出现后,中介公司为双方进行了居间协调,调整了面签的时间,但张凤没有按照重新调整的时间到现场参与面签,孙建国为此没有向张凤支付首付款73万元。基于此,孙建国未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现孙建国要求张凤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愿将剩余房价款一次性给付张凤,由张凤协助孙建国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该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孙建国表示愿意承担本次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法院准许。张凤不同意协助孙建国办理过户手续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足。


  关于孙建国向张凤主张违约金一节,张凤迟延履行诉争合同约定的面签、过户等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孙建国支付违约金。张凤认为孙建国在本次诉讼中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对孙建国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应当指出,诉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孙建国亦存在小的瑕疵,考虑到该房屋买卖继续履行的结果,且孙建国损失并不大,现孙建国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法院对张凤应向孙建国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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