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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买方替卖方偿还贷款以解押房本有风险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先生起诉称:2010年,我和被告张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张先生位于北京市某地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200万元。但是张先生的该房屋在银行还有贷款50万元没有还清, 就算我买下来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我们约定先由我还上张先生的这50万元贷款,等到房本从银行解押后,我再向张先生结清剩余的购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协商好以后,我向张先生贷款卡里转入了50万元后,我准备好其余购房款就等待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却一直不见张先生的反应,后来我才知道张先生收到这50万元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而是用作他处,为此我找到张先生,后我们发生争执,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我总房款5%的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被告张先生因为资金周转,欲将其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出售,但是该房产在银行还有50万元贷款没还上。原告许先生得知张先生要出售该房屋,两人便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许先生购买被告张先生的该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至于张先生在银行的50万贷款,由许先生先还上,等待该套房屋解押后,再将余款结清并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商定后,原告许先生替被告张先生还上了只50万贷款。但是却迟迟不见张先生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于是许先生到张先生贷款银行了解,才知道,张先生收到该50万后,并未用该笔资金偿还贷款,而是用于自己生意周转。原告许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先生协助许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许先生10万元违约金。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本案中,张先生将本该偿还给银行的欠款挪作他用,没有正确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张先生的行为属于违约,张先生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靳律师提醒:当事人试图通过转按揭的方式来解除房屋抵押的,这种操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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