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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订立代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向方、王伍、王队诉称:被继承人王四曾请刘古代书遗嘱。其主张由三原告及被告四人共同继承其名下位于xx776号的6间房产。该代书遗嘱当时有三名见证人,分别是张崇、张悦、刘古。现王四去世后,被告拒绝三原告行使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各占25%;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四在订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故不认可真实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向法院提交张崇、张悦、刘古的书面见证词,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及王四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三原告及被告平均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王四订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按照王四的遗嘱办理继承事宜,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被告主张王四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一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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