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房屋被拆迁后如何分割安置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史金诉称:史丽与陈栋系夫妻,育有史金和史明二子,共有一套房屋位于御前村479号,后由原告与史丽共同翻盖成三间房屋。史丽去世后该房屋尚未继承分割便被拆迁,史明将拆迁利益独吞,且在拆迁时,因史明隐瞒致使原告丧失应得的安置周转费和安置房,严重侵害原告利益,现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5万元(包含拆迁补偿款、5年安置周转费);2、确认建桥小区379号房的70平米面积归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栋、史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未参与翻建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并非遗产,原告并不想有份额。若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中有史丽的遗产,被告同意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审理查明


  涉案房屋是史丽继承的祖产,最初的老房只有2间半。根据史明签订的拆迁协议,被征收人为史明,实际居住人口为史明及妻子,置换一套三居室房屋,补偿款及奖励费扣减安置房款后,史明实际到手的拆迁款共计10万元,周转费7万元。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原告主张曾参与翻建,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间房申请表,产权人是史丽,并提交了史明参与建房的收条。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安置房屋建桥小区379号由原被告三人共有,原告占13%,史明占36%,陈栋占51%。


  (2)史明给付原告征收补偿款2万元,给付陈栋征收补偿款10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经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中3间房屋是由史丽自建,另外1间房系史明所建。涉案房屋中属于史丽建造的三间房屋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半份额为史丽的遗产,另一半份额为陈栋所有。因史丽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该笔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三人作为史丽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故原告有权主张拆迁利益,但是应当按照其享有的继承比例分割补偿款及安置房。并且因为能够确认涉案房屋内一间房屋是史明建造,所有权人为史明,故原告对该部分拆迁利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安置房、征收补偿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工程配合奖及提前搬家奖、周转费等费用应当依照确定的原被告三方各自享有的涉案房屋比例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