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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如何分割房屋折价款?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9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邢部诉称:杨可与邢秦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及邢六四子女人。王禄系邢六之妻,共育有邢宠一女。邢秦、邢六、杨可相继去世,后因继承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由王禄向原被告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400万元。现因王禄将全部房屋折价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份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3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邢澜、邢阚辩称:杨可的医疗费、丧葬费及诉讼花费应当由子女们共同负担,但是前述费用共计36万元均由二被告垫付,原告并未出资,故应当扣除前述费用,剩余款项同意依照三分之一的份额支给付给原告。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当庭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原告认可被告垫付的医疗等费用,并同意与二被告共同分担。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向原告支付133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案中,原告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被告主张分割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且原被告双方对于分割房屋折价款的约定系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原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被告要求扣除为杨可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及诉讼花费等费用,虽然原告当庭同意,但是因该笔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以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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