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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自有房产抵押,未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朵起诉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明确表示将其名下xx小区471号房做抵押,若到期未清偿借款,则以该房抵债。现借款到期被告未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或履行承诺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2.诉讼费由马风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风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借条,系被告向原告出具,该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及手印,根据借条的内容可以初步确认原告所称皆为事实,该笔借款已逾期半年之久,被告既未清偿债务,又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还借原告款八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以将其行为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原告作为贷款人行使催告权利后,被告作为借款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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