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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违约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良久诉称: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63号房屋,合同约定了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惩罚方法,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我就将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交给了被告,但是被告在支付了定金后,剩余的购房款一直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45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杰辩称:我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中付款的规定,原因有以下几点:1、合同中关于付款的时间、购房发票等法律文书原件没有提供;2、原告与开发商约定是按揭付款,与我约定是一次性付款;3、我对该房屋是否向银行抵押存在疑虑;4、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与其之前陈述的事实存在很大差距,基于上述的疑虑,我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予付款。

 

三、审理查明

查明,原告张良久与北京市保利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第一次签订的时候,约定为按揭,但是签订附件的时候又改为一次性支付完。购房后,原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签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和首付款,此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就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说原告没有提供其与开放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以及购买房屋的全款凭证。

庭审中,根据被告李杰的母亲张凤与原告张良久之间的信息可以看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涉诉房屋到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贷款,后来,经过一系列的落实后,原告张良久其实与开发商说了要一次性付款的,是开放商的失误没有及时更改,但是已经给张良久开了一次性的购房发票了,当时的购房合同也是开放商暂时借去了,有借条作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李杰给付原告张良久购房款四百五十万元;

2、被告李杰支付原告张良久违约金五十万元。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该积极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某些行为致使被告产生了合法的不安抗辩权。

根据事实,原告的履约能力一直都在,并没有丧失,也没有改变。被告在签订了合同之后说对原告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不清楚、不明了等产生了怀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做出重大的决策前应当考虑清楚,明确风险,其签订合同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故签约应当遵守规定。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可以知道,这之间其实足足有三个月的时间,如果被告认为不合理,可以在这个时间内尽快的与原告取得联系,解决问题,可被告并没有及时的联系。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主张不安抗辩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逾期未付款应认定为违约。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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