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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中房屋拆迁款的如何分配?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被继承人褚柒和韩岩为夫妻,共同育有6子女:褚大成、褚二成、褚三成、褚四成、褚五成、褚六成。1997年、2014年褚柒、韩岩分别去世,皆未曾留下遗嘱。褚六成与李泷为夫妻,共同育有1女褚晓晓,2015年褚六成去世。褚柒留有遗产:北京市东城区淼淼桥房屋一套、朝阳区景丽居3号房屋一套,分别价值510万元、26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继承范围内的房屋折价款;诉讼费由原被告按所得房屋比例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褚二成辩称:1、原告所称景丽居处房产并非遗产,系褚五成独自出资所购得。2、韩岩生前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先遵从遗嘱分配财产,遗嘱未涉及到的遗产再走法定继承。3、购买淼淼桥处房产时,我曾出资2000元,我要求得房者补偿我一万元。

被告褚三成辩称:1、韩岩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淼淼桥处房产的一半产权归我。所以法定继承只能分配余下的另一半房产。2、购买淼淼桥处房产时,我曾出资7000元,我要求得房者补偿我两万元。

被告褚四成辩称:购买淼淼桥处房产时,我曾出资10000元,我要求得房者补偿我五万元。

被告褚五成辩称:景丽居处房产应归我所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均认可两处遗产房屋价值。20116月,韩岩立公证遗嘱:淼淼桥处房产中其个人所占有的份额全部由褚三成个人所有(不包括褚三成的配偶),遗嘱中注明淼淼桥处房是韩岩夫妇与褚三成共同出资购买,并未提及褚二成、褚四成出资之事,褚二成、褚四成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于褚五成主张的另一处房产产权问题,褚五成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中显示褚柒为买方,本院已明确告知对产权有争议的应另案解决。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东城区淼淼桥房屋归褚三成所有,褚三成分别给付褚大成、褚二成、褚四成、褚五成房屋折价款363786元,褚三成给付李泷和褚晓晓房屋折价款共计363786元;

2)朝阳区太阳宫景丽居房屋归褚五成所有,褚五成分别给付褚大成、褚二成、褚三成、褚四成房屋折价款453334元,褚五成给付李泷和褚晓晓房屋折价款共计453334元;

3)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李泷和褚晓晓共负担1400元;由褚大成、褚二成、褚四成、褚五成各负担1400元、由褚三成负担1800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选择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遗嘱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分割时应注意区分:1、淼淼桥处房产,仅韩岩留有公证遗嘱,则褚柒的份额应当由所有继承人(韩岩及其六个子女)法定继承。即韩岩以褚柒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房产份额后,其共享有淼淼桥处房产十四分之八份额。褚三成以褚柒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房产份额,加上对韩岩公证遗嘱的继承份额,褚三成共享有淼淼桥处房产十四分之九份额。原被双方当事人皆同意该房归褚三成所有,褚三成向各方支付折价。另,介于褚三成曾为购买该处房产出资,褚三成向各方支付折价时应当先将房屋价值扣除出资部分。褚四成、褚二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该处房屋的出资事实,所以其二人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2、景丽居处房产,褚五成未能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且《房屋买卖契约》显示买方为褚柒,所以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六名法定继承人(六子女)共同继承。按照原被告协商一致的房屋价格及意愿,该房归褚五成所有,由褚五成给付其他人以房屋折价款。李泷、褚晓晓为褚六成的法定继承人,因其未留遗嘱,则本案中前述褚六成应得份额应由李泷、褚晓晓共同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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