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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纠纷:继承时有遗嘱依照遗嘱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郑秋与黄云鹏于200762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郑志仁、白丹丹系郑秋之父母。20141226日郑秋去世。

2001111日,郑秋与西城区教育局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

20011122日,郑秋交纳购房款4.9万元。2002718日该处房屋登记在郑秋名下。

2014122日,郑秋留下了一份遗嘱,其遗嘱内容为:“本人郑秋,197588日畜生,身份证号为……,现因本人患病,为避免日后家人因引产发生争执,本人在自己神志清醒时立下本遗嘱。本人于20011122日取得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为本人婚前财产,是由本人父母出资购买的,本人有权处分。本人去世后,上述房屋归父母郑志仁、白丹丹共同所有,共同享有上述房屋所涉及的各项权利,其他人不想有上述房屋任何权力。本人立此遗嘱时身体状况尚好,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属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没有他人胁迫和欺骗。本遗嘱是本人就诉争房屋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郑秋在立遗嘱人处签字并按捺有手印,并注明了日期。

郑秋去世后,黄云鹏与郑秋的父母郑志仁、白丹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遂郑志仁、白丹丹将黄云鹏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依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遗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对遗嘱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主张其和郑秋自1998年起便同居,原告对此不予任何,并主张双方在2000年开始同居。原告在法院庭审中递交了被继承人郑秋20141128日至124日期间的住院病案,其内容大致为郑秋精神状态正常,神志清晰。

现本案的诉争房屋由被告黄云鹏居住使用,庭审中两原告表示原意支付被告黄云鹏30万元的经济补偿。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由原告郑志仁、白丹丹共同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郑志仁、白丹丹给付被告黄云鹏经济补偿款三十万元。

 

 案件点评:

 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西城区诉争房屋系郑秋婚前购买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其有权对此进行处分。郑秋于2014122日书写的自书遗嘱,内容清楚具体,遗嘱上虽存在房屋所有权去的时间与实际取得时间不符、房屋面积和房产证不同等问题,但该书写瑕疵不影响原产权人的身份,进而并不会产生影响遗嘱效力的问题。

本案庭审中原告已经提供相应的住院病历证明郑秋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被告虽然对该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反证,因此其主张法院未予采信。因此郑秋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应当依照其遗嘱办理。庭审中原告表示原意支付被告30万元的经济补偿,对此主张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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