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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同时存在如何认定效力?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4 浏览量:0

 案件回顾:

 

原告仇索薪诉称,我外祖母张幽铭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三人即张幽铭、我母亲叶惠美及我本人。后张幽铭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张幽铭因无退休金,无力承担回迁费用,经与我的小姨叶莺商议,由叶莺出全资办理回迁楼房事宜,待张幽铭辞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叶莺及我小姨之子赵强。此遗嘱自张幽铭辞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17日,张幽铭又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我认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该遗嘱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幽铭作出的遗嘱无效。

 

被告叶莺、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我们全资支付的,且张幽铭生前自愿订立遗嘱,把此房屋赠与我们。后张幽铭又办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结果:

 

张幽铭虽在生前曾自书遗嘱将回迁房屋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应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张幽铭撤销。现原告在张幽铭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仇索薪的诉讼请求。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遗嘱人张幽铭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销。已撤销的遗嘱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嘱人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同遗嘱间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数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内容相冲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3、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想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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