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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各留一份遗嘱但均部分无效的一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3 浏览量:0

案件介绍:(本案均为化名)

陈珊和程卫国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二人育有两子程洁琪和程胜琪。随着年纪的增大,陈珊和程卫国夫妇生活也来越不方便,就想跟孩子一起生活。由于陈珊和大儿媳合不来,所以就想到小儿子程胜琪家住。但二儿媳觉得自己照顾两位老人有些吃力,于是全家商量后决定,陈珊到小儿子居住,程卫国到大儿子家居住。商量好后,两个儿子就将父母分别接回了自己的家。陈珊与程卫国的房子就租了出去,租金作为陈珊和程卫国的生活费,一家一半。两个儿子很孝顺,陈珊和程卫国都得到了很好的照顾。2012年5月,程卫国去世,同年12月,陈珊也去世了。父母均去世后,程洁琪提出要分割父母的房产。此时,程胜琪拿出母亲的遗嘱说房子母亲已经给我了。不料,程洁琪也拿出一份程卫国的遗嘱,写着房屋由程洁琪继承。两份遗嘱,这怎么办?程洁琪主张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有处分权,且父亲在遗嘱中写明了是与母亲商量之后决定将房子给自己,父亲的遗嘱在后,应当以父亲的遗嘱为准。

  问题出现了,上述两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两份遗嘱均部分无效,程洁琪和程胜琪各继承二分之一房产。
  靳双权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只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的财产。但本案例争议房屋属于陈珊和程卫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不能单独处分。虽然该房产登记在程卫国一人名下但不影响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陈珊和程卫国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故,二人的遗嘱中处分配偶房产份额的那部分无效。
  此外,程卫国虽然在遗嘱中写明是与陈珊商量之后共同作出的决定,但并无陈珊的签字,不能证明是陈珊的真实意思。且程洁琪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陈珊有将房产留给他的意思表示。
  综上,程洁琪依据程卫国的遗嘱继承属于程卫国的一半房产,程胜琪依据陈珊的遗嘱继承属于陈珊的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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