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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售房产权人应为出卖方的一起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2012126日,被告朱某作为出卖人,原告周某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坐落在西城区红莲北里某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为169万元,房屋家具家电等配套设施作价163.5万元,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60万元。同时双方并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21231日前将首付款239.5万元交付出卖人;买卖双方于20121231日共同前往贷款机构申请手续;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201332日前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出卖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势之一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已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周某给付朱某定金60万元。20121215日,双方对补充协议进行部分更改,内容为:买受方由原来的公积金贷款购买变更为全款购买,买受方于2013118日前支付出卖人全部房款,同时买卖双方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手续有效期为交房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公正时间为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3日内办理完毕。同时在有效期内买受人完成过户手续,如需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则由出卖人配合办理,购房发票鬼出卖人所有,公证后7个工作日内交房并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2013118日,被告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代理其办理涉案房屋的出售手续。为此,双方签订《委托书》,并在北京市中心公证处对委托进行了公证。被告朱某将房产证原件交予了原告,原告将剩余购房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朱某。2013129日,朱某与周某办理了物业交接手续,并收取了周某物业交接款1万元。

2013615日,原告代理被告朱某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80万元,配套设施等作价为271万元,订金为16万元。周某、张某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周某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张某定金16万元。

现涉案房屋由原告周某占用使用,其在2013126日,已经购买了地板对房屋地面进行了装修。

原告周某起诉称:2013615日,原告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在办理贷款手续时,需要业主(被告朱某)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告向被告提出配合办理手续、提供材料的申请。被告拒绝提供并表示要求额外支付10万元补偿款,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拒不配合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5万元。

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因原告代理被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而终止。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通过公证的形式委托原告周某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导致双方与2012126日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故法院判决:1.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于201212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3615日终止;2.原告周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红莲被李某房屋腾空,交予被告朱某。

 

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与201212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存在终止事由;涉案房屋该如何处分。

1.            关于原被告于201212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存在终止事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变更、解除。原、被告于201212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后双方于20121215日对《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由原公积金购买形式变更为全款购买。同日,被告通过公证的方式,授权原告在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180个工作日止代理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出售手续;原告在代理期限内作为被告代理人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周某从原来合同的买受人变成了后面合同的代理人,被告委托原告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原告作为被告代理人与他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合意,双方以实际行为表示协商一致,解除之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3615日中止履行。

2.            关于涉案房屋该如何处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原、被告合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因涉案房屋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该合同终止履行即可。合同终止履行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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