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老人将房屋部分遗赠给儿媳,因受赠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接受,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旭、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某峰遗嘱中对吴某娜的遗赠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2.判决陈某旭按法定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22.92%的份额,标的额约1558560元;3.判决陈某杰按法定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22.92%的份额,标的额约1558560元,房屋总价暂估6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各当事人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陈某峰与宋某霞系夫妻,二人于1955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杰、女儿陈某旭。宋某霞于2009年去世,去世后其遗产包括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并没有进行分割。

2012年6月,一号房屋拆迁,陈某峰根据《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房屋的50%份额系由宋某霞去世后未分割的遗产转化而来。2020年9月11日,陈某峰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案涉房屋属于其份额的50%留给其长子陈某涛继承,另外50%遗赠给其长儿媳吴某娜继承。

陈某峰于2022年1月25日去世,吴某娜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现双方因继承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涛、吴某娜共同辩称,不同意陈某旭、陈某杰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是陈某峰的个人财产,陈某峰在生前立有遗嘱,将50%份额分给陈某涛,50%份额分给吴某娜,吴某娜在陈某峰死后明确表示接受该遗增,因此应由陈某涛、吴某娜共同继承。

 

法院查明

陈某峰与宋某霞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陈某涛、陈某杰、陈某旭。宋某霞于2009年去世,陈某峰于2022年去世。

2020年9月11日,陈某峰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出具遗嘱,遗嘱内容如下:“我的妻子叫宋某霞,宋某霞于2009年去世。现因我本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本人立下此遗嘱,我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杰,女儿陈某旭。吴某娜是我长子陈某涛的妻子。现在我自愿在百年以后,将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安排:一、将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室中我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中由我的长子陈某涛继承50%。二、将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室中我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中由我的长媳吴某娜继承50%。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子女不得征占。”

立遗嘱人陈某峰在该遗嘱上签名书写日期并印有手印,另有代书人兼见证人王某君及另一见证人赵某波签名书写日期。

2012年5月17日,拆迁人(甲方)某单位与被拆迁人(乙方)陈某峰签订《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需要拆迁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置换安置房为S号3居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拆迁奖励及补助费、置换后剩余面积补偿合计981825元。

2014年10月24日,出卖人北京W公司与买受人陈某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总价款709128元。

2021年陈某峰取得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上载明权利人为陈某峰。

庭审中,陈某涛称一号房屋系其与陈某峰、宋某霞共建的房屋。各方均认可宋某霞在世时各方对于一号房屋进行了分割。陈某旭、陈某杰称,当时陈某峰和宋某霞分得了一号。陈某涛、吴某娜称得知要拆迁消息时,宋某霞已病危,其在住院期间回来与陈某涛、陈某旭、陈某杰和陈某峰口头协商,将一号房屋中的2间分给陈某涛,1间分给陈某旭,2间分给陈某杰,2间分给陈某峰。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未提供证据。

陈某杰、陈某旭称,陈某涛和吴某娜的申述恰恰证明案涉房屋是陈某峰与宋某霞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陈某峰与宋某霞在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任意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号发生拆迁以后,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就是双方共同房屋的转化利益所购买的,所以案涉房屋有一半属于宋某霞的遗产。

陈某涛称其和吴某娜对陈某峰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此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陈某峰的病历及票据。陈某杰、陈某旭对上述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陈某涛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但认为陈某杰、陈某旭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吴某娜称2022年6月13日,陈某峰去世百天后,吴某娜给陈某峰收拾遗物时找到律师见证书,才得知遗嘱内容的。其在庭审中主张其曾于2022年2月25日、7月24日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提交了陈某涛和陈某杰的通话记录及吴某娜联系陈某杰、陈某旭吃饭的微信截图。陈某杰、陈某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并未收到吴某娜任何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

 

裁判结果

陈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S号房屋由陈某涛、陈某杰、陈某旭共同继承,陈某涛占上述房屋57%的份额,陈某杰、陈某旭各占上述房屋21.5%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就案涉房屋,虽陈某峰与开发商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但系对一号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的方式。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宋某霞在世时各方对一号房屋进行了分割,陈某旭、陈某杰主张由陈某峰、宋某霞分得2间,陈某涛、吴某娜主张由陈某峰分得2间,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按照陈某旭、陈某杰所述,一号房屋为陈某峰、宋某霞共同分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按照陈某涛、吴某娜所述,一号为陈某峰个人分得的财产,因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峰与宋某霞签有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婚内取得的财产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一号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即涉案房屋为陈某峰与宋某霞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故该房产中有陈某峰、宋某霞各50%的份额。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陈某峰所签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故陈某峰所留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中陈某峰将其遗产即案涉房屋50%的份额安排由陈某涛继承50%,并遗赠给吴某娜50%的内容合法有效。关于宋某霞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宋某霞所有的50%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陈某峰、陈某涛、陈某杰、陈某旭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额。

经法庭询问,吴某娜表示于2022年6月13日方得知遗嘱内容,但又主张其在陈某峰去世后于2022年2月24日及7月23日向陈某杰、陈某旭表示接受遗赠。故法院认为,依据吴某娜的陈述,其于2022年2月24日已得知遗嘱内容,故对其于2022年6月13日得知遗嘱内容的陈述不予采信。陈某杰、陈某旭均表示未收到吴某娜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吴某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应当视为吴某娜放弃受遗赠。遗嘱中遗赠给吴某娜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陈某峰的继承人即陈某涛、陈某杰、陈某旭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陈某涛称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陈某杰、陈某旭对此予以认可。故法院对于陈某涛、陈某杰、陈某旭继承的份额予以酌定。

综上,对于陈某杰、陈某旭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涛、吴某娜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