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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翻建老人宅基地,能否主张新房产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院的北房三间、南房三间,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张某峰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张某峰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母亲为赵某兰。1976年××村委会为赵某兰提供了位于××村一号的宅基地,建有北房三间,西房两间。2003年张某峰翻建该房屋,新建了三间北房,两间西房。2018年10月17日,赵某兰去世,赵某旭等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被告辩称

张某峰辩称,1976年××村提供的一号宅基地上仅有三间北房,我在1988年出资建设两间西棚,当时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知道这件事。2000年母亲赵某兰说过房子归我。2003年经赵某兰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赵某旭三人也没有提出意见。2018年10月17日赵某兰去世,赵某旭三人在2021年5月明确提出继承要求,我提议以现金方式折价,但他们不同意。

 

法院查明

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张某峰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母亲为赵某兰。1976年××村为五人提供宅基地一处,建有北房三间,之后张某峰在宅基地上建了两间西棚,2003年张某峰拆除西棚,翻建了涉案房屋,新建了北房三间、南房三间。2018年10月17日赵某兰去世,赵某旭四人之父早在之前就已去世。现四子女因上述房屋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峰称母亲已将房屋分给自己,所以自己才翻建房屋,赵某旭三人称母亲并未将房屋分配给张某峰,张某峰翻建房屋目的只是为了让母亲住上新房。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张某峰、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各享有25%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村集体为赵某兰母子女五人提供宅基地、住房,故涉案房屋应属赵某兰母子女共有。张某峰在原宅基地内将老房三间翻扩建为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存在贡献,并不能以此认为房屋归张某峰所有,故张某峰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

赵某兰去世后,涉案房屋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应归张某峰、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共同共有。现赵某旭、张某杰、张某涛要求按份额分割,法院应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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