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靳双权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签署购房合同房屋未过户后悔可以解除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量: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购买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85.37平米,价款1239999元。根据约定,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039999元,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后30日内,双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第三笔购房款20万元。房屋购买后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被告未办理过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买卖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王某已经于2011年离婚,虽然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涉案的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已归属王某。2015年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是配合王某,只要王某同意,我可以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其他答辩意见与王某一致。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间,我方还没有收到房本。而且双方在约定买卖时我方可以收回房屋,仅需要我方给予装修赔偿,发票为准,我方现在要求收回该房屋。涉案房屋为回迁安置房,具有保障性质,现在被告无房居住,而且回迁房在5年内不能上市,双方合同应当无效。即使法院认定有效,那么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原告压了被告房款20万元长达6年。房屋现价已经达到原告实际给付房款的三倍,符合形式变更原则,双方购房价款应予调整。对方应当补购房差价80万元。

 

法院查明

李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北京市顺义区A村村民,后A村拆迁,2010年,李某、王某经拆迁安置取得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楼房一套。

2011年6月8日,李某、王某经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婚后共同财产部分涉及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楼房归王某所有。

2015年7月15日,李某、王某与赵某达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李某、王某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房屋出售给赵某,房屋总价款为1239999元,其中2015年7月16日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7月24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二期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739999元,第三期于双方产权过户当日支付20万元。

2015年8月3日,李某、王某共同向赵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赵某支付的前期购房款1039999元。

经原告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已于2021年9月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权。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王某继续履行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王某与赵某达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赵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赵某名下,因属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法院不再重复确认。二被告辩称意见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