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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时的共同居住人主张对安置房的居住权法院认可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一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户口原登记在宣武区Y号。在本址的房屋系原告的奶奶于某芳承租,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1996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北京T公司为拆迁人。原告当时20岁,为成年人。原房屋拆迁后,被安置到西城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当时的拆迁手续是被告即原告叔叔办理的。但被告一直以涉案房屋与原告无关为由,不让原告居住。……

原告调取的《安置补助协议书》系于1996年9月7日由被告代于某芳签订,协议书显示正式户口六人,即于某芳、王某斌、王某鑫、王某杰、周某旭及刘某。该协议书明确规定适用《北京市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告属于房屋使用人。……此外,原告经调查得知,被告于2003年7月15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涉案拆迁项目有关规定,则原告属于被拆除房屋合法使用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占用涉案房屋多年导致原告一直无法居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综上,请求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两方面的理由:第一、是认为原告对于被拆迁的房屋不享有拆迁利益。首先,案涉的拆迁安置协议所涉及的Y号房屋也就是被拆迁房屋是公租房,承租人是于某芳,原告不是该房的承租人。二、原告并没有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居住生活,他父母另有住房。原告在被拆迁房屋上的户口是空挂户。拆迁安置协议上已经明确记载这个户口登记是6人,但是关于应安置人口的人数那栏均没有填写,其他部分也没有载明说原告也属于安置对象,可见根据这个拆迁安置协议原告并不是拆迁安置对象,所以不享有拆迁安置的利益。

当时这个情况是危改拆迁,经过入户调查只有于某芳作为公房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户口的其他5个人虽然是登记在被拆迁的房屋,但是因为在外面都有房屋可以居住,而不享受本案安置房屋。最后得到的安置房屋只有60平米左右,如果同一户籍的人员都能因为户口而成为安置对象的话,那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所以这也说明按照当时的政策,原告并不是安置对象。还有就是需要指出关于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范围,原告是空挂户,不应该享受安置这些问题。

第二、我们认为安置房屋上也不存在用益物权,首先是当年拆迁时已经调查得知真正符合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只有于某芳,其他人因为是空挂户的原因是不享有拆迁安置的利益的。而这样如同意由被告来购买被安置房屋,被告自然也就取得对安置房屋的完整、不附带任何其他人用益物权的所有权。而且居住权是需要基于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才能设立,无论是参与拆迁的房产公司,还是被告都没有与原告订立过任何合同,双方就居住权设立问题没有合意,所以安置房屋上也不存在居住权。那最后无论原告是否用其所称对被拆迁的房屋享有拆迁安置利益,他最多只能对被拆迁房屋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合法购买的安置房屋不享有所谓的居住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

 

法院查明

1996年9月北京T公司(甲方、拆迁人)与于某芳(乙方、被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乙方住址为Y号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贰间。有正式户口陆人。应安置人口,分别是(亲缘关系及年龄):户主于某芳、孙:王某杰14、孙:周某旭20、女:王某鑫、外孙女:刘某、子:王某斌44。过渡期满后安置到一号(案涉房屋)。

另外,在拆迁档案中存档的《建设用地分户调查》中显示,被拆迁的宣武区Y号房屋(户主:于某芳)的家庭成员为:于某芳、王某鑫、王某斌、周某旭、王某杰。1996年9月7日,北京T公司(甲方)与王某斌(乙方)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所售房屋位于一号,预付房价款91183.4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2003年 取得产权证,产权人为王某斌。

另查:2021年4月,周某旭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将王某斌、北京T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书》无效,返还合法权利人权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驳回周某旭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旭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一、二审过程中,北京T公司均陈述认为周某旭为“空挂户”,只有于某芳享受安置,但上述内容未得到一、二审判决的确认。

本案审理中,原告周某旭、被告王某斌均认可签订该协议书时,周某旭的户籍登记在被拆迁的Y号内。但被告王某斌认为周某旭为“空挂户”,不应享受拆迁安置。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周某旭对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房屋系依据原告周某旭之祖母、被告王某斌之母于某芳与北京T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而拆迁安置取得,后由王某斌与售房单位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以王某斌名义进行了购买,所有权登记至王某斌名下。

而在拆迁时,原告周某旭的户籍登记在被拆迁房屋中,也作为《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的应安置人口登记在册。因此,原告周某旭作为拆迁的应安置的人口,对于拆迁安置取得的涉案房屋依法有权居住、使用,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斌认为原告周某旭在拆迁时系“空挂户”,不应被安置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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