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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留给一个子女未过户拆迁所得按照遗嘱继承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量: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并交付于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林某君与被告赵某杰为母子关系,吴某芳为赵某杰的妻子,赵某涛系赵某杰与吴某芳的婚生子。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本案诉争房屋。2012年6月16日,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单位就北京市门头沟区s号房屋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2018年10月2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最终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为其中之一。

2022年初,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书,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由林某君享有。判决书已经生效。现三被告仍旧住在一号房屋,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其搬出一号房屋,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时至今日,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人,原告依旧没有入住。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三人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是被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我们一家三口长期与林某君共同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直到改造拆迁。拆迁之后,我们三人与林某君搬到一号房屋,直到2019年2月份另一套安置房下房,林某君搬到另一套回迁房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居住。我们三人认为我们应享受安置房的居住权。

二、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购公房)院内无证房屋,按6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征收房屋中的2号自建房为赵某杰夫妻二人出资建盖。如果没有2号房屋的面积,在征收改造中是无法获得目前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故不能忽略2号自建房所产生的实际拆迁利益。

三、我们一家三口从始至终对林某君很孝顺,林某君一直跟我们生活由我们照顾,直到2019年原告林某君搬到二号房屋之后,才开始由林某君的四个子女轮流照顾。……林某君居然在2022年2月16日,自书遗嘱将一号房屋由赵某坤、赵某贵继承,这完全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林某君自己的真实意愿,应当是迫于赵某坤和赵某贵的压力,除了一号房屋,没有其他地方可以住。请求法院从法律、人文情怀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吴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涛意见一致。再补充一点,原告跟我们一起居住的时候,给我们去律师事务所写下了第一份遗嘱。2021年11月之后原告对我们的态度就不好了,原告与我们一同居住的时候,我们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把她照顾很好,我们拆迁之前有地方住,拆迁之后不能让我们没地方住,现在民法典也规定我们有居住权。

被告赵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涛意见一致。

 

法院查明

林某君与赵某鹏系夫妻,二人生育赵某达、赵某坤、赵某杰、赵某贵四名子女;赵某杰与吴某芳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赵某涛;赵某鹏于1975年去世。

林某君于2022年起诉赵某达、赵某坤、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杨某兰、赵某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林某君享有;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林某君享有。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经生效。

关于一号房屋现状,林某君、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均表示现一号房屋由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占有使用。

庭审中,林某君认为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其所有,要求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林某君。提供了判决书,以证明其主张。

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对上述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对判决结果均不认可。提供: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是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以及实际居住人口;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2号自建房可以折60%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3、之前判决书,证明法院认定2号自建房是赵某杰和吴某芳自建的;4,居住证明,证明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长期在一号房屋居住;5,我们一家人与原告一起生活的照片,证明我们对原告林某君尽到了赡养义务;赵某杰给原告支付赡养费的单据,证明赵某杰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赵某杰和吴某芳的病历,证明赵某杰和吴某芳身体状况不好。

经质证,林某君对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提交的以上证据表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他们一家的确在一号房屋中居住,关联性不认可,我要他们现在就腾房。

 

裁判结果

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清空并腾退返还给林某君,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房产律师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前案诉讼生效判决,林某君系一号房屋权利人,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要求实际占有人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返还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杰、吴某芳所述二人所建自建房在拆迁中被认定面积,存在拆迁利益,对取得一号房屋存在贡献的问题,之前案件已对此已经进行审查,但该情况并未影响一号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二人应享有的相关拆迁利益,可另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林某君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并未与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从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曾长期在原被拆迁房屋及一号房屋居住的事实,亦无法推论出三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故对赵某杰、吴某芳、赵某涛以此为由拒绝腾退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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